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铁路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11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以及《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铁路项目建设的省本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铁路专项资金遵循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铁路发展规划和省级财力状况,按照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分类确定资金规模和筹集资金。其中:干线铁路项目建设资本金,我省出资部分按项目批复概算,由省和省辖市按5:5比例分担;城际铁路建设资本金,省和沿线省辖市按3:7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部分,通过“一站一城”开发收益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县资金由沿线各省辖市按境内实际投资额分摊筹集;市域(郊)铁路按照“一路一策”原则确定出资方式,省级主导的由省级牵头研究资金筹措方式,市县主导的由市县牵头研究资金筹措方式;其他铁路项目(含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或企业筹集建设。
第五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省级铁路投资主体,并由省级铁路投资主体统一出资。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铁路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指导铁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批复概算、国铁集团下达投资计划、年度铁路项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铁路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意见;负责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安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铁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铁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省级铁路投资主体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铁路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履行专项资金企业出资人职责,根据预算安排和建设计划,具体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