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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下旬,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华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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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下旬,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华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2020年11月8日-11日,小区的三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先后提议因小区安全问题建议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2020年12月1日,业委会在小区各楼栋电梯间张贴发布了《信息提示》,表示需重新确定新的物业服务公司,除原物业服务公司外,还需邀请其他公司参与。
2020年12月1日,小区业委会召开业委会第2次会议,讨论拟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方案,会议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协议方式为向社会邀请物业服务公司,业委会择优选择三家物业服务公司后交由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选举一家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
2020年12月5日,业委员第3次会议,确定入围三家物业公司。
2020年12月6日,业委会发布召开业主大会公告,随后进行了业主投票,经统计同意深圳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物业服务合同得票最高。
随后部分业主以“剥夺业主表决权”“招标程序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该案一审判决后,业主委员会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湘01民终758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即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是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本案情况来看,华庭小区业委会召开业委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协议方式为向社会邀请物业服务公司,业委会择优选择三家物业服务公司后交由业主大会,由业主投票选举一家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故涉案小区此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启动程序并非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而是由业委会直接决定启动,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系启动程序不合法。
因启动程序不合法,按此程序确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予撤销。
案例:长沙中院
【王飞聊物业】
1,选聘/解聘物业公司,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通过何种方式选聘物业公司,也由业主大会决定。
2,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是小区业主才可以。(原物业公司不是适格原告)
3,业主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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