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民主制度”实际上来自于北欧海盗的规则,跟农奴时代幻想的“古希腊”实际上没关系。海盗法典反映出来的:重视法律规则、民主代表和正当程序,但都只强调程序正义,不谈目的正义和实质正义。都跟今天所谓的“民主制度”毫无二致。 而中国自古就追求“目的正义”从远古开始“道”就是至高法则,但虚无缥缈。上古三代求“仁”,“禅让”尽管被理想化但这是追求目标。夏商时代“仁”尽“义”举,“义”也是内在精神的约束。而周崇“礼”,就是外在行为规范了。到了儒家得势,综合远古自然天道到约束行为规范,再加了一个“孝”就是规范人伦秩序。但有一点始终没变,就是一切行为规范都有一个至高标准“道”,日常则简化为“仁孝之道”。我们古代的法和行为规范不是像西方那样抠条文扒字眼找漏洞,而是仁孝之道大于法,明知犯法知情不报一定有罪,但亲亲相隐又法可容情。坏处是情大于法,会纵容不法又给贪赃枉法留下借口。但好处是1,目的正义最终会引人向善(局部问题事后查究也有警示作用,不查究?那这个朝代就要崩溃了)2,避免法律越发繁琐,程序越发细碎,强势者玩弄法律条文,甚至利用程序烂诉,拖延欺压无力承担者。 相对而言,中国古代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这一点始终比西方要成熟的多),但又不只唯法而定,行为必须符合仁孝的目的,违法但合乎孝道则是可以容情。西方追求的“程序正义”其实是缺少至高的价值准则,这就是“死了的印第安人才是好的印第安人”会带来“感恩文化”,会号称“民主制度”这一极端荒谬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