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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合论中替换公理在证明中运用的一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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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为幂集公理
意思是已知一个集合A,可以由一个性质来确定出一个满足该性质的集合。且该集合的元素来自于A。
p2是我想证明的题目,引理3.4.9
p3是我在网上找的证明过程中的开头部分。
p3说由幂集公理,这里找的是X中的元素,但却是从幂集从提取的,但幂集集合元素不是函数么
写到这的时候好像突然想开了。
大佬看下我下面这个思路对不对,这里替换公理找的元素是X中的元素,而满足的性质是,这些x要在幂集集合的函数中的逆象所能找到。其实也就是后面逆象定义写的那个形式……只不过要经过幂集集合这层关系来选取x,本身并不是从幂集集合中选的,而是幂集集合本身是替换公理使用时所分类的性质的一部分这么绕啊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7-17 02:3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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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7-1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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