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篮球吧 关注:55,688贴子:128,252
  • 0回复贴,共1

中国篮球和足球完蛋了。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uper?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355071342120005791%22%7D&n_type=-1&p_from=-1
被告 杨先生:以前我的手腕也骨折过,这算是大伤。像小伤,什么扭伤这种,拉伤,都很平常的事。我们上次踢比赛,射门,跟守门员身体冲撞,造成其小腿骨折,但人家也没说什么,因为都是正常的动作。法院审理认为 适用自甘风险条款那么,原告受伤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法院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威: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又被称为自甘风险条款。该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被告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威:所以去评价被告行为的时候,我们要综合考虑比赛的固有风险以及被告动作的意图、幅度,对被告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被告行为是为争夺足球控制权并非针对人身通过分析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比赛视频,法院认为,原告受伤虽然是因被告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不是针对原告的身体。而且,违反体育规则或者是犯规,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威:可以给你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在比赛中有时候会采用战术性犯规动作。战术性犯规明显就是故意的。比如说为了拖延比赛的时间或者是为了破坏对方的进攻,有这种故意犯规的情形,但是这种故意的犯规就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吗?这是不一定的。除了分析被告的动作和主观状态,法院认为,双方的竞技水平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觉得被告当时这个动作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并不是针对原告身体的伤害行为,因为作为业余足球爱好者,被告不可能对自己出脚的力度、角度、方向做到非常精准控制。包括原告自身倒地之后,倒地的动作也是跟受伤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作为专业的球员,倒地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力量缓冲,避免自己受伤。法官:业余爱好者对运动风险也应有了解虽然原被告双方都是业余的足球爱好者,但是两人都参加了各自的足球俱乐部,也都经常参加一些友谊赛。法院认为,两人对足球比赛存在的风险应该是了解的。
判令被告无需担责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4年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到,自甘风险条款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竞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对抗。既保障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保障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IP属地:陕西1楼2024-07-19 02: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