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知民初727号
原告: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62号1301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童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域公司)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极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被告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侯云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极域课堂管理系统软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教育信息化产品供应商,长期致力于多媒体音视频处理技通过扩展服务、后期维护的不同需求而产生较大差异,现有证据无法准确确定极域公司的实际损先售侵权软件的价格畸低,也不足以弥补极域公司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极域公司涉案软件的知名度、从业时长、主观态度、销售数量等情节,以及极域公司为维权应当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立当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6000元。关于维权合理开支数额,考虑到极域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应当支出律师费服务费、差旅费等,同时参考江苏省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本院确定维权合理开支为 4000 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堂管理系统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共计 10000元;
(2024)豫01知民初727号
原告: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62号1301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童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域公司)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极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被告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侯云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极域课堂管理系统软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教育信息化产品供应商,长期致力于多媒体音视频处理技通过扩展服务、后期维护的不同需求而产生较大差异,现有证据无法准确确定极域公司的实际损先售侵权软件的价格畸低,也不足以弥补极域公司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极域公司涉案软件的知名度、从业时长、主观态度、销售数量等情节,以及极域公司为维权应当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立当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6000元。关于维权合理开支数额,考虑到极域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应当支出律师费服务费、差旅费等,同时参考江苏省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本院确定维权合理开支为 4000 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堂管理系统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极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共计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