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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11案例 | 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审因素,可以吗?播报文章 源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6-10 17:52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柏玲 案例回放 2021年3月29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中央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招标公告。该项目分为10个包。4月28日,前九包如期确定了中标供应商,第十包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收到对采购文件的举报。举报人认为:招标公告未载明采购需求,代理机构将000政府采购货物《中小企业申明函》如何填写? 【信息来源: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息时间:2022/10/24 阅读次数:270】【字号:大 中 小】 在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不少投标供应商不理解制造商是什么意思,将货物制造商与供应商弄混了,不明白《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制造商究竟怎么填写。首先,需要注意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区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0大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产品,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信息来源: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息时间:2022/12/22 阅读次数:57】【字号: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其中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