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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未到江南先一笑 申请感言:剖析凶手,揪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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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亲爱的张志超案真凶吧的吧友们:大家好! @未到江南先一笑 为本吧吧主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共计0张真实票数,根据竞选规则,官方最终批准其成为本吧正式吧主。公示期三天。 吧主上任后,请立即填写问卷信息https://iwenjuan.baidu.com/?code=nlec1g,领取各项吧主权益。同时请严格遵守吧主协议 https://tieba.baidu.com/mo/q/newapply/rule?from=task,履行吧主义务,积极投身本吧的发展建设,也请广大吧友进行监督。如出现违规问题,请至贴吧反馈中心进行反馈或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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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全国探案者们不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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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一楼给度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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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看远帆麻麻和钟馗表演,再看凶案扑簌迷离 还扩大就出真凶的社会影响面,一举多得 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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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骂我骂的越欢,看你俩的人越多,本来还有些看不到的,这下也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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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作案时间 张志超最长20分钟,最短8分钟 兔子钟,五年 2,作案地点 张志超洗刷间内外 兔子钟,国内各处,多次在钟馗出租屋内 3,证人证言 张志超,有一人证证明在凶案现场附近出现过 兔子钟,有网友明确俩人天天共处一室,发出不可名状声音 4,口供 张志超,多次供述有罪,也有无罪供述,比较混乱 兔子钟,谩骂证人,但没有否认 5,dna生物证据 张志超,无 兔子钟,无 6,现场物证 张志超,无 兔子钟,无 7,被判有罪后态度 张志超,沉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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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还有正在进行的案子,张志超案的公诉人和任艳红案一审的审判长,联手出演。 会是啥场面,估计大家也都猜到了吧?——都在发挥他们之前的特长。 这样的两个人还在工作,已经是够离谱了,居然还可以把他们放到同一个案子的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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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疑案悬案有,但这案子不应该闹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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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俩人案发后的精神状态研究对人类应激创伤研究很有价值,再此可以每日记录以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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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后就在真凶吧和张志超案吧探案寻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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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杀害女子沉尸4年后再杀继母# #民警追凶22年嫌犯被抓时在服刑#】2001年,江苏南京一湖内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女尸。警方经勘验确认是一起杀人案件,但由于死者身份信息和有价值线索不多,当年未能侦破。2023年,南京警方成功确认受害人身份,并锁定犯罪嫌疑人。今年9月21日,南京警方详细披露了细节。死者是服用大量药剂后,被推入水中溺水而亡。凶手因情感纠葛先在酒中掺进大量安眠药将对方迷晕,后装在蛇皮口袋里,加上大量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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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估计远帆小马都会嫌臭溜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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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间: 1月10日6:16-6:30,更大概率在6:16-6:26 地点: 1,荒厕不是第一现场。原审认定第一现场是外侧洗刷间。再审没有认定,也没有结论。 荒厕内垃圾遍地,没有垃圾横飞各种踩踏的痕迹,也没有喷溅血滴,但高媛遭受十几处打击重伤,必定有搏斗挣扎痕迹。 2,洗刷间作为第一现场存疑 开放的环境,作案条件欠佳,证人只听到啊啊,你干什么的求救声,没听到剧烈搏斗声,且在首次证言中分不清声音来自二楼还是三楼洗刷间,说明有可能搏斗时被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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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些简单推理: 1,钟馗二十七八,无业游民,单身,不讲卫生,这是事实,有照片为证 2,兔子符合退休大妈特征,识字不多,逻辑混乱,五年来每日准时上网,唯一消遣就是在骚窝里搔姿弄首,这是事实 3,兔子,钟五年来每日腻歪,旎旎浓浓,大家都看在眼里,这是事实 4,兔子注册太阳马甲,掩盖俩人经营骚窝的真相,欲盖弥彰,这是事实 5,兔子钟奶孙恋恋情曝光,被现场直播,被人连看三万八千遍,不澄清,不反驳,这是事实 6,所以,任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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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这俩人,要么: 1,是同一个人 2,有一腿 3,是灵魂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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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一次只要20秒可以分享5个吧,你能24小时盯着? 那我就每天逗逗你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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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你那些骂我的帖子会给你俩做广告 已经6000点击量了 不到24小时过万点没问题,一个月内你俩将红遍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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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你们宿舍门正对二楼西北楼梯,高媛从此楼梯去教室的必经之路上,你们三个没有参加升旗跑操,你们互证那个时点不在宿舍,你们对老师撒谎了。 你们在宿舍门口遇到高媛,就开始言语调戏,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就开始动手动脚,搂抱猥亵,高媛反抗,你们就捂嘴勒脖猥亵殴打,下手太重,把人弄死了。 你们慌了,把人用编织袋套住,藏在床底,商量怎么办。 你们想好了,栽赃,伪造现场,移尸三楼。你们害怕,你们每个人都在哆嗦,你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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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文并茂 人物活灵活现 似曾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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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题,她能诽谤别人五年,应该尝尝这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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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沭二中吧估计被校方收回了 而且在人家学生小朋友地盘上讨论这个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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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是一个极度猥琐的形象 细节还要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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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告:长篇连载:五年后,远帆妈妈踏上了十年为儿申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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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厕所内部照片清晰可见,垃圾遍地,但高媛被重击之下,身体并无垃圾附着,可见被打击钝击发生在荒厕外比较干净的洗刷间,走廊,或者楼梯上 那么,胖杨肯定不止听到啊啊,或者你干什么之类高媛一个人的声音,男舍距离洗刷间10米,跟一个人在卧室到家里玄关差不多,他们应该听到咚咚的撞头声,高媛倒地的声音,甚至应该听到凶手粗重的喘息声 如果凶手是校内人员,他必然知道男舍总有人赖床不起,此时,他不考虑在来人认出他之前迅速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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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到个十三年前的凶杀案。 上海徐汇的。群租房里的女生遇害。 怀疑是群租房里其他人作案。 但每个人都有当时不在场证明。 技术条件限制查不出更多线索 后来技术有了,从一直保存很好的唯一一个实物线索里提取到了一个微量样本。 对应到群租房里一个人 他当时是和另外一个人互相证明不在场,在外面的。 两个一起抓了。 现在都结婚生娃了,有着正常的人生。 其中一个人,还是深圳某所学校的老师,直接在学校里抓的。 当时两人想偷女孩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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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是否真有二次返回? 2,什么时间最可能? 3,脱衣服,挂衣服,这些动作能推测出些什么? 4,辱尸是凶手的目的吗? 5,既然回来,为什么不清理现场遗留证据?编织袋,衣物上不应该有血手印吗? 如果以毁灭证据为目的,凶手似乎什么都没做,如果以辱尸为目的,他做的事也难以理解 脱挂衣物如此从容,白天也太胆大包天,夜里也不应该看得那么清楚 一堆乱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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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刚刚才突然想到这个问题。 其实现在回过头来想一想,她失踪的那天,有什么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她确实一大早到过学校? 如果这一点实际上并不能确认的话,好多事情基本上都要推翻了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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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有没有一种可能,当父母,得有一个准入门槛……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小姑娘突然没了,家人立刻报警。警方火速赶到现场,小姑娘的妈表示,当时她忙着做家务活没注意,估计是孩子跑出去玩走丢了。 警方就开始查监控,但是查来查去,就没发现有任何一个监控拍到小姑娘,可是按照小姑娘家的位置和监控分布,这不可能啊。 警方就怀疑,当妈的是不是记错了时间?或者说当妈的,没说实话。 小姑娘的爸,也觉得事情有点不对劲。为啥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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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发现场照片里各种方向,反复察看,除了压在尸体下的拖把炳算是小木棍,其他地方并没有,哪来的小木棍? 张志超被捕后指认现场,几个星期,个把月都过去了,难道那厕所还每天被警察看着没动过? 在一个都不知道被打扫几十遍的地方捡了一根棍子,那叫证据? 你不把敬茶气笑吗? 敬茶当时肯定想,难道我看现场遗漏什么了吗?回去查照片找不到棍子,张志超少不了挨一顿揍,你特么故意说现场没有的东西你想跟我们对着干啊,想死早说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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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解一个智障逻辑: 王绪波为什么指控张志超,张志超为什么支开王绪波? 你没有合理答案吧,所以,他俩必有一个是凶手 这个逻辑完整的看,应该是这样: 王绪波为什么指控张志超,张志超为什么支开王绪波? 答不出 答不出?那就是你智商低了 所以因为你智商低,俩人就必有一人是凶手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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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的理由非常清晰,张志超供述的作案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这不是指人人都可能知道的案发现场环境,大部分厕所都有的木棍,学校房间批量安装甚至从小就用的劣质门鼻子,而是高媛死后身上挨的那几刀,那不是普通杀人案强奸案普遍有的伤痕,包括二次进入现场,现场内的编织袋。要知道办案警察的纪律是绝不能把现场信息透露给嫌犯的所以,要么张志超是铁板钉钉的罪犯要么,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冤案。至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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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山东,孔孟之乡,子孝母慈,如果父亲过世,每年忌日无论身处何地,都要祭拜吧但是,张家的行为模式很不山东, 直到出狱才知父亲的忌日到底是哪一天 2012年他父亲去世,他不知道,每月探监一次的妈没告诉他,后来,他从与诉讼有关的事件中偶尔得知,却七年没问妈 这是什么样的父母关系?什么样的父子关系?什么样的母子关系? 2002年,张父患脑瘤,2005张犯案,2006入狱,2007父母离婚,回农村老家养病,子入狱父母离婚?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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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以假乱真的谎言中挑出其中一些符合事实的东西论证谎言的真实性,这是什么逻辑,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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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张志超案,我一共也没发几个帖子。一口气删了我三个主帖。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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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被强迫自证其罪(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拒绝自我归罪的特权”或者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广泛见诸于各种国际人权公约中,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规定:在判定对刑事控告者提出任何刑事控告时,“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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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中吧再见。 几十篇关于临沭二中高媛案的帖子都被删了。 在那讨论确实不合适,尤其是部分8u天马行空的胡说八道,更是把吧弄的乌烟瘴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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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年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的理由非常清晰,张志超供述的作案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这不是指人人都可能知道的案发现场环境,大部分厕所都有的木棍,学校房间批量安装甚至从小就用的劣质门鼻子,而是高媛死后身上挨的那几刀,那不是普通杀人案强奸案普遍有的伤痕,包括二次进入现场,现场内的编织袋。 要知道办案警察的纪律是绝不能把现场信息透露给嫌犯的 所以,要么张志超是铁板钉钉的罪犯 要么,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冤案。 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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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凶嫌,非此即彼。王胖即使不是凶手也是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