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法院颠倒黑白、违法判决的情况反映 》
尊敬的有关部门和领导:
2011年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1)敖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牛海臣有期徒刑10年,这一判决严重违背事实真相,颠倒黑白,属于枉法裁决。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希望得到社会各界关注,督促公正解决此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被告人牛海臣,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北票市人,住该市北塔村二组2110号,捕前系内蒙古敖汉旗鑫泽铁选厂合伙人。
2004年,牛海臣与汤继光(辽宁省朝阳市人)共同出资、合伙兴建了敖汉旗鑫泽铁选厂(以下简称鑫泽铁选厂),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后于2007年9月4日,汤继光将自己的50%股份转让给刘树林所有,双方签署了“转让协议”。同年9月10日,汤继光、牛海臣、刘树林三人又签署了“补充协议”。此时,鑫泽铁选厂拥有固定资产价值人民币400万,主要财产表现为厂房和机械设备。由于刘树林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买汤继光股份的资金,汤继光于2008年将 刘树林和牛海臣一并起诉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要求终止与刘树林之间的《转让协议》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汤继光的诉讼请求,原告不 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本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2007年7月15日,牛海臣与刘树林签署了《敖汉旗鑫泽铁选厂合伙协议》。按照合伙协议第6条的约定:牛海臣负责购买企业资金,刘树林筹集企业启动资金,双方各占50%股份,各方投资用企业利润还清。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于2008年5月26日,两人在“鑫泽矿业刘,牛两人从建厂之日起到2008年5月11日所销售的收入及费用支出以及来往事项说明”上签字,对合作期间的收入及支出予以确认。
2008年7月3日,刘树林将牛海臣诉至北票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同时,北票市法院将鑫泽铁选厂的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及车辆作为鑫泽矿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2010年4月10日,原告刘树林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另,刘树林于2007年10月29日申请成立了鑫泽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系一人公司,刘树林既是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为:敖汉旗宝国吐乡发来甸子村,该地址就是鑫泽铁选厂的经营地址。在该公司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中,虽将牛海臣登记为监事, 对此,牛海臣不予认可。
2008年9月9日,牛海臣向内蒙古敖汉旗工商局递交了《销申请书》,要求该局撤销鑫泽矿业公司的工商登记。理由是:鑫泽矿业公司注册地址是利用了鑫泽铁选厂的厂址,他不是该公司监事,该公司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是虚假的!现敖汉旗工商局对该申请未作出答复。
尊敬的有关部门和领导:
2011年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1)敖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牛海臣有期徒刑10年,这一判决严重违背事实真相,颠倒黑白,属于枉法裁决。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希望得到社会各界关注,督促公正解决此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被告人牛海臣,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北票市人,住该市北塔村二组2110号,捕前系内蒙古敖汉旗鑫泽铁选厂合伙人。
2004年,牛海臣与汤继光(辽宁省朝阳市人)共同出资、合伙兴建了敖汉旗鑫泽铁选厂(以下简称鑫泽铁选厂),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后于2007年9月4日,汤继光将自己的50%股份转让给刘树林所有,双方签署了“转让协议”。同年9月10日,汤继光、牛海臣、刘树林三人又签署了“补充协议”。此时,鑫泽铁选厂拥有固定资产价值人民币400万,主要财产表现为厂房和机械设备。由于刘树林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买汤继光股份的资金,汤继光于2008年将 刘树林和牛海臣一并起诉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要求终止与刘树林之间的《转让协议》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汤继光的诉讼请求,原告不 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本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2007年7月15日,牛海臣与刘树林签署了《敖汉旗鑫泽铁选厂合伙协议》。按照合伙协议第6条的约定:牛海臣负责购买企业资金,刘树林筹集企业启动资金,双方各占50%股份,各方投资用企业利润还清。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于2008年5月26日,两人在“鑫泽矿业刘,牛两人从建厂之日起到2008年5月11日所销售的收入及费用支出以及来往事项说明”上签字,对合作期间的收入及支出予以确认。
2008年7月3日,刘树林将牛海臣诉至北票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同时,北票市法院将鑫泽铁选厂的生产设备,附属设备及车辆作为鑫泽矿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2010年4月10日,原告刘树林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另,刘树林于2007年10月29日申请成立了鑫泽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系一人公司,刘树林既是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为:敖汉旗宝国吐乡发来甸子村,该地址就是鑫泽铁选厂的经营地址。在该公司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中,虽将牛海臣登记为监事, 对此,牛海臣不予认可。
2008年9月9日,牛海臣向内蒙古敖汉旗工商局递交了《销申请书》,要求该局撤销鑫泽矿业公司的工商登记。理由是:鑫泽矿业公司注册地址是利用了鑫泽铁选厂的厂址,他不是该公司监事,该公司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是虚假的!现敖汉旗工商局对该申请未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