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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转载: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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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06-07-20 01:1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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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在热恋中,当我们花前柳下,海誓山盟,我们感到自然的美丽;但是这一切并不是自然的全部,而且这也是因为有一个现存的社会生活支持之下的自然,一个人文化了的自然。当我们的恋爱受到种种压抑时,我们甚至想回归自然。但是我们能够吗,我们已经进入了现代,我们已经理解了许多,而这一切是不可能退回去的。而且即使可能,我们又真的愿意吗,除了在那虚幻的、不加反思的浪漫了自然的一刻。其实,即使在那一刻,我们也未必愿意回到古代,我们真的愿意只能“人约黄昏后,月上柳梢头”吗?我们真的愿意在车水马龙,摩肩接踵的人流中“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吗?事实上,只要看看古人的爱情诗歌中,大多只是花前柳下,明月清风,最多也就是“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或是“所谓伊人,在水一方”;但请注意即使是今天人们根本不当回事的“汉水”已经引发了古人的“汉之广矣,不可泳思”[34]的哀怨。在我的记忆中,古诗词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在许多当代人的爱情中经常作为背景出现的高山林野、海浪沙滩(他们怎么去呢——要披荆斩棘、跋涉百里?即使去了,他们晚上回得来吗?)。古人的浪漫几乎注定只能是“杨柳岸,晓风残月”的浅因低唱,而不可能是“站成了两个世界”的“白天不懂月的黑”(那英歌词)。是也许这本身就说明了事实上现代人恋爱活动的自然环境的扩展。现代社会的交通以及其他条件都使得我们更自然了,我们的自然更开阔了,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时候与大自然更亲近了,而不是如同某些现代学者认为的那样更遥远了,更狭小了。甚至,由于现代的避孕技术的发展,我们事实上可能比古人更多享受了性爱,少了很多由于对怀孕、养育之担忧而带来的性爱之压抑和拒绝。事实上,就总体而言,我们的生活比古人更为美丽,现代性至少在许多方面使得我们的爱情更为美丽。社会和文化并不只是压迫我们的,而是支持了培育了我们的需求和感受。 

      不只是,却还是有的。正是在强调人类的社会型之际,强调人类的本能就总体而言必须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更好的满足时,因此,许多个体的本能在某些情况下也就不得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甚至性爱的本能会成为一种被人不断使用的一种生物本能。例如,用性获取各种资源,维系自己的以及家庭的生活。甚至性会被制度化了,这就是家庭,无论是一夫一妻制,还是多配偶制。但是无论是何种形式,一旦形成了制度,都必然在满足人们的本能的同时又压抑了这种或其他的人的本能。 

      但这就是悲剧吗?对于一个个生命有限个体来说,这也许就是悲剧;但是对于人类来说,从制度的角度来看,也许我们能感叹的仅仅是“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


    8楼2006-07-20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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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48.135.*
       

        其实,我们每个人的一生,在一定意义上,总是不断同这类问题相遇,并做出各种选择。我们会提出种种理由,会用各种历史事实和各个学科的现有知识来支持自己的要求,但是,我们其实未必真正了解满足这些要求可能带来什么后果,特别是我们不希望的后果。经常的情况甚至是,尽管人们依赖某个制度,但她并不理解这一制度的社会功能(例如,梁祝本人都试图依赖媒妁之言和父母包办的婚姻制度,祝员外也在坚持传统的制度,但是,她们自己并不理解其中的道理);或者即使一些人理解了,也可能随着时代的交替,而在社会中逐渐遗忘,因为这种理性知识是无法通过基因遗传的(一个典型的、同样是婚姻制度上的范例就是即使在今天中国的某些地方人们仍然笼统地坚持同性不婚的原则,哪怕是相距遥远的同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梁祝的悲剧至少对于农业社会的中国人来说就在于它以艺术的方式展现了制度作为规则与现实世界中特殊问题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永恒的问题。梁祝一剧的动人之处,如果从我的、法学的眼光看来,就在于它强烈体现了这个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解、也许永远不可能有解的法理学问题。 

      七.结语 
        
        上面的分析容易导致一个保守主义的结论:人的认识能力和反思能力有限,作为行动者,无法反思制度的合理性,因此往往必须尊重制度。但是,梁祝的故事仍然反对这一说法。如前所述,制度的合理性不是永恒的,制度必须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但是如何变迁,这并不能从推理中推出来,并事先作好准备。以往的历史并不能充分地预见未来,未来就总体而言是高度不确定的。事实上,制度是否需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恰恰是在人们违反制度的行动中展现出来甚或实现的。如果没有梁祝的悲剧,人们就不会认识到传统的包办婚姻制度的弱点和局限,就无法看到其他选择的可能性。没有许多青年男女由于偶然相识或长期交往而自我产生的不符合当时社会婚姻制度的爱情,传统的婚姻制度就将继续保持原样。在这个意义上,梁祝的悲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充分反映了悲剧的特征,即“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的冲突”。[37]如果不是发生在梁山伯祝英台身上,就可能发生在祝山伯梁英台身上。社会必须支付这个代价之后,才能使人们逐步有所体悟。这也是人类的悲剧。人必须吃一堑才能长一智。这一点是法律制度与其他自然学科很不相同的地方。制度从根本上看是无法事先安排的,仅仅而是人们行动的产物。也因此,我们任何人手中都没有关于未来的真理,甚至“我们有义务满足于时不时地从在目前看来对我们一切最好的选择项中盲目选择而锻铸的我们自己的历史。但是,就历史而言,我们永远也不能坚守先前的成功经验。因为,我们都是历史中的人。”[38]由此,我们也许可以更深的理解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经验。[39] 

      2000年2月7日于耶鲁 
      附录:这是一篇史学论文?这是一篇史学论文! 
      ——反思和辩解 
        提交这篇论文来参加一次史学会议,心实在有点放不下。我当然认为自己提交的是论文,而且自认为还不错。但是,这是一篇史学论文吗? 

        这篇论文的主要关注点可以说是想分析理解和概括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韦伯意义上“理想型”的结婚制度,及其社会制约,因此在这一层面上是历史的问题。在另一个层面,由于本文涉及到历史变迁对戏剧文学文本的重塑,因此我必须努力通过各种想象来重构传统中国人对这一文本的可能理解,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重构并理解已经远去了的他们的情感方式和感受;当然,我还要重构50年代至今中国人对于《梁祝》的通常理解,以及支撑这些理解的社会条件,这些应当说都属于历史的研究。而在征文最后三节的反思,我还讨论了人或普通人对于历史力量的盲目,长时段的历史力量对人的影响。凭着这三点,参加这样一次“新史学”会议,一个重视交叉学科历史研究的会议,应当说是可以凑乎过去的。 
      


      11楼2006-07-20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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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2010-06-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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