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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片】    三个案子告诉大家为什么中国人不敢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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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给度娘


1楼2011-10-25 16:33回复
    1.彭宇案回顾
    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这位徐老太太的儿子是一位**。当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笔录,***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当事的***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
    即使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根据常识也能感觉到此案的蹊跷之处。然而,法官却作出了史无前例的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徐老太太)损失45876元,10日内给付。这份判决书当之无愧地成为天下奇文,下面一同赏析:
    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2楼2011-10-2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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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纠纷不少,等待警方结论
        在游4路公交车队,小吴表示,他是好心过去帮忙,哪知道碰上这事。“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我得想一想,能不能再像今天这么做了。”小吴神色黯然。
        对此,车队一名负责人称,现在有乘客出面作证,相信警方会进行公正的调查。“老人有老人的说法,乘客们有乘客们的说法,只能等待警方调查了。”
        这名负责人表示,小吴做游4路驾驶员只有半年时间,其实一些老驾驶员时不时会遇到类似的纠纷。9月16日,车队一名司机开车时遇到红灯等待。突然有人过来敲车门,声称自己身上疼,被公交车前车头撞了。“当时我们的驾驶员还感觉很奇怪,如果车头撞了人,驾驶员会有感觉,而且伤者怎么会看上去好好的?后来,驾驶员报了警,当**前来调查时,那个人却说驾驶员赔点钱就算了。当**要带他回去调查时,他竟然趁人不注意,直接溜了。”
        车队负责人表示,就小吴这件事来说,如果调查结论证实是司机的错,车队绝不包庇司机,该负的责任肯定会负。但如果调查后证实老太太是冤枉了驾驶员,车队和驾驶员将会向对方讨个说法。由于这件事让小吴心理压力很大,车队已经让小吴暂时休息。


      4楼2011-10-2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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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怎们办?
        10月21日凌晨,佛山被碾女童小悦悦终因抢救无效而离世。舆论痛惜之余,有不少人呼吁,借鉴国外经验,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规定“见死不救者应受惩罚”。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教授本杰明·利伯曼、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汉斯今天都向记者表示,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并非主要通过“立法”来塑造的。
        “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确实有某种形式的《好撒玛利亚法》来保障助人为乐者,使其一般不会因为救人过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诉。”本杰明·利伯曼表示,“但纸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对现实产生多少实效?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频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之上。”
        马克·汉斯也向记者证实,德国刑法中确实规定对一些“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的行为,要课以1年以下监禁或相当数额的罚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问一个德国人为什么他会选择帮助悦悦,答案不会是‘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是‘否则会有人起诉我’,而是‘这是一种他人需要帮助时的自然之举’。”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无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众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阴影投射。


        6楼2011-10-2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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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诉至法院,称后者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彭宇案”最终以调解告终。“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判决词,在“雷人”的同时,引起舆论哗然。
          有网友就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不知当年审判‘彭宇案’的那位法官,可知自己的一个决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应?”
          季卫东表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局面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7楼2011-10-2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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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诉至法院,称后者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彭宇案”最终以调解告终。“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判决词,在“雷人”的同时,引起舆论哗然。
            有网友就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不知当年审判‘彭宇案’的那位法官,可知自己的一个决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应?”
            季卫东表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局面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8楼2011-10-2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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