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八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兼营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2)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