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应当垫付,但是最好不要全部垫付。具体分析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而在现实的实践当中,不交纳医疗费医院一般是不会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垫付医疗费,社会救助基金根本就没有设立,所以医疗费只有肇事者或者么受害人先行承担,而受害人已经遭受了肉体上的痛苦,再让其承担经济上的负担,就强人所难啦,故此最后只应由肇事者承担。
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之规定,肇事者在事发以后垫付医疗费用,即使你拿着齐全的索赔单据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重新核定后仍会扣除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超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发以后如果肇事者不垫付医疗费用,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一般由于车辆被保全还得遭受一定的经济的损失;而垫付医疗费用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还得被扣除很大的一部分医疗费。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没有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不公平合理。
综上,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应该垫付的还得垫付,但是为了降低肇事者的损失,最好不要全部垫付,等受害人将肇事者、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以后,由法院按照正式单据显实的数额进行判决,保险公司就不得不进行赔付了。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道德救助与法律理赔相一致的问题,还是得呼吁有关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彻底贯彻落实,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