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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牛X城里人农转非交出承包地22年后,神奇“夺”回 望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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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吴某某一家原系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大李行政村油坊庄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了我村土地4.85亩。1988年,因某些原因吴某全家迁居县城并取得不设区的市级居民户口(俗称农转非、吃商品粮),根据当时国家政策进城“农转非”人员都必须退回承包的土地,遂后,吴某某一家将承包之土地全部交回村委会。后村委会通过决议将吴某某一家上交之土地分发给我村村民。1998年农村耕地二次承包时吴某某一家因为不是我村户口未参与(不是我村人,肯定不会分你土地的)。
近两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扩展,我村土地升值,于是牛X人士吴某某盯上了原来的承包土地。其先唆使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殴打、毁掉农作物等手段强行向分到土地之村民索要土地,未果。后其经“高人”指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达成目的,于是2009年其一纸诉状将该村4户村民及村民组、村委会告上法庭。
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令人惊奇的结果出现了:
一、2011年5月2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4名村民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诉争土地;亮点出现:四名被告根本没有收到任何传票,也根本不知道有开庭这回事,请问鹿邑县人民法院怎么下达的判决?
二、2011年10月2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至此,牛X人物,“**”成功!
本案焦点:
1、本案判决中两级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几乎全部来源于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题是此法部律适用本案是否合适,拿一部2003年的法律判定1988年的事实?
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浅析:
焦点一:两级法院判决返还诉讼土地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用现行法律去解决十余年前的问题是否正确?本人认为是错误的:
1、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原则,不应该用十多年后的法律去断十多年前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写到:“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而在1988年,吴某某一家上交的土地早已经被他人合法承包,现在法院判决予以返还,明显与法相背。
焦点二: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本案中,当事人对于交回土地明显是知情的。且至2009年主张权利,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法院均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庭审中,被告方亦提出过此问题,但法院却根本未予理睬。
牛X人物,利用法律达成目的的故事,到此告一段落……
本文小结:
1、法律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本应是弱者保护自己的利器,但因何就如此轻易的成为了欺压百姓的帮凶?
2、如此经不起考验的判决,让法律情何以堪!
3、当法律失去公平时,善良的百姓们该用什么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呢?



1楼2012-01-05 13: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