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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的人会不会不知道自己用的是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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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过一位自称清华化学系学生的发的老帖,其中说到据其所知的清华化学系“即使是同一实验室的,如果不问,也不知道桌上摆的溶液是什么东西。其他实验室更不知道具体**的摆放位置。”,而且剧毒**会帖上有骷髅头的标签。
http://tieba.baidu.com/p/79108927?pn=1
如果以上提供的信息属实的话,那可以提出一种假设:会不会凶手根本不知道自己给朱令下的毒是铊?
根据陈震阳教授的检测结果,朱令当时体内铊毒超过致死量的2000多倍。2006年被用铊毒杀的俄罗斯特工体内含铊也不过危险剂量的3倍。一般来说,如果下毒的人怕毒不死人多加量的话,把致死量加个3、4倍,最多加到10倍以上就应该是很保险的了。2000多倍这有点儿太离谱了,这很可能说明下毒者根本不了解铊的毒性,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他用的是铊。
如果以上的假设成立的话,这个案子有这样一种可能:凶手想要害朱令,想出了下毒的方法,可能他不是化学系的,正常来说根本接触不到有毒试剂,但是他知道化学系里有有毒试剂,于是进入化学楼在孙维的实验室里看到一瓶帖着骷髅标签的试剂,虽然他不准确知道这个试剂里装的是什么试剂,但是因为上面有骷髅标签,所以他知道这个一定可以毒死人。
类似的另一种可能是,这个想要下毒的凶手可能是化学系的,自己也能接触到一些有毒试剂,但是怕用自己实验室的试剂有被查到的风险,于是在孙维的实验室偷了一个带骷髅头标记的试剂,虽然他也是学化学的,但是由于没有具体标明是什么,他也不知道里面具体是什么。
而孙维既然在做有关铊的实验并撰写相关论文,应该对铊比较了解,对于铊的毒性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2000多倍的致死量不太像个了解铊毒性的人下的毒。因此,我想会不会是有人偷了孙维的试剂,而当时孙维正在做何铊有关的实验,凶手凑巧正好偷到了铊这种非常适合下毒的特殊试剂。
当然,这只是我根据那个帖提供的信息的一个假设,要知道事实上是否如此,还有待此案的进展。



1楼2012-03-04 15:20回复
    投毒的人,好文雅好温柔的措辞啊,说一句凶手很难么?有心理障碍么?
    祝福一下朱令会康复。
    总有一天,凶手,以及明知凶手还为凶手辩护的人,总会受到惩罚!报应不爽,凶手不得好死!您不说没关系,这么多人都说了,不差你一个。


    3楼2012-03-04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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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铊的致死量只有一克,我是个学文科的人,一克是多少,我没什么概念。但是我想,如果是孙维的话,她经常要做实验取用试剂,对于一克、两克这样的概念,一定会有一定的掌握。让她精确到一克、两克当然不可能,但是差了两千多倍,这误差实在不像是一个化学专业,又很了解铊的人干的事情。
      我没有故意的去维护孙维,我只是提醒大家一下这个案子还有其他的可能性,你不是也承认,我的分析“的确有这种可能”吗?我从来也没说过孙维不是凶手,所以,如果她是凶手,我也没什么要负责的。但是相反,在没有确证的情况下,你们却认定他是凶手,把她当做凶手来谴责、谩骂,所以,如果她不是凶手,你们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4楼2012-03-0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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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好看看,我的帖里可不止一次提到“凶手”这个词。
        如果你认为我说的不合理,尽可以来反驳我,别说这些没用的,把精力都用在搞人身攻击上。


        5楼2012-03-0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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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这个吧发言这么多,时间这么长,我可从来没随便说过谁动机不纯,是谁马甲、五毛什么的,
          你们是只要别人和自己的想法不一样就说别人是马甲、五毛、动机有问题。
          没本事驳倒别人,自己没理,就只有搞人身攻击的能耐。


          6楼2012-03-0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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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千克是多少?2千克就是两斤,这可不是你说的精确不精确或者只是一些误差,这差的实在太离谱了。


            7楼2012-03-04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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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孙维没伤害?一群人整体在网上指名道姓的骂你,你说你有没有伤害?我想这个问题你应该是清楚的,我不就这类问题和你讨论,咱们只讨论案情,不要跑题。你也别说那些没用的,如果你认为我这个帖子的观点不成立或者哪里不合理,你尽可以指出来。


              8楼2012-03-0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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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投毒剂量的问题你要是还不明白,我给你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克、两克的你可能也跟我一样脑子里没有太明确的概念。
                比如说,体育老师让你跑两米,你跑个一米三、一米五的这也算正常的误差,最多你跑个三米、四米,你要是非得在老师和同学们面前证明你多能跑你跑个五十米、一百米也顶天了吧?能说老师让你跑两米,你跑两千米跑出四里地去,老师都看不到你影儿了?


                9楼2012-03-0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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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孙子就喜欢为什么人正名 得人家好处了吧 孙子


                  10楼2012-03-07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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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是故意维护他,为什么你这么关注这个贴吧,随便看一眼,贴吧里到处都是你的帖子


                    11楼2012-03-0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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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关注的是这个案子,不是这个贴吧。
                      如果换个角度,也可以说我关注这个贴吧,但我是因这个案子才关注这个贴吧。
                      关注这个案子是专业使然,我是学刑事法学和证据法学的,这个案子涉及到很多法学和证据学方面的知识,所以非常感兴趣,就这么简单。
                      “随便看一眼,贴吧里到处都是你的帖子”
                      这我很荣幸啊,最近比较忙,没时间进一步研究朱令案的资料,在没有对资料进一步研究的情况下,我是不会随便下结论的,所以最近应该不会发什么新帖。等我忙完这阵子,还会再研究朱令案的资料,回来继续发一些帖的。


                      12楼2012-03-07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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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我也是学法律的,不过目前这案子貌似没到法律层面,你是否太过敏感了?


                        13楼2012-03-0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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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和法律是两个概念,看来你学的还很不到火候啊。
                          而且说此案目前没到法律层面也不准确,只是还没进入正式的法律程序。
                          即使是没到法律层面,怎样分析这个案子、怎样认定案子的事实、大家对这个案子的判断或得出的结论应该如何证明、证明到什么程度,这些虽不是法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但也是法学研究绕不开的相关领域,属于法学与逻辑学、证据学的交叉部分。
                          我在这个案子中主要研究的就是这个交叉的部分,如果你看过我发的帖,你应该发现我很少讨论法律问题,我发的大部分帖都是关于这个案子的推理和证明的。


                          14楼2012-03-0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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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不用不好意思,既然算是同行,我再教你一个专业知识:
                            这个案子,有人说是大家根据常识作出了自己的判断,这其实就已经涉及到法学的研究领域了,即使根据常识作出的判断,也不能毫无根据的瞎猜,应该遵循一定的准则,在法学里叫“经验法则”,也有把常识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论理法则”和“经验法则”两种定义的。但其实只叫“经验法则”也就可以了,就是指人们按照日常的一些经验、知识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应该遵循的规则。比如你作出一个判断不能违反逻辑、你通过一个常识作出的判断不能与其他常识相违背等等。
                            小朋友,法学博大精深,你要学的东西还很多,你现在连半条腿都还没迈进法学的大门呢。


                            15楼2012-03-08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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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不好意思再讥讽阁下了。但实在又忍俊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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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说啥子好喽。逻辑差,这数学差更多。奉劝多用心学点基本的。当然,用心考证证据是对的,值得鼓励的。但不要哗众取宠。


                              来自手机贴吧16楼2012-03-1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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