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 1,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 2, 适用住房不满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 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 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 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 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