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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帝国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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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修中,勿插楼


1楼2012-06-10 16:49回复
    第一则 国家和宗教
    第一条 波斯帝国是以国民议会为基础的政教合一,皇权至上的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触犯皇帝,不得反对伊斯兰教,违者诛灭九族;当教权和皇权相抵触,皇帝应不得违抗教义,违者罢黜,重则处以绞刑。
    第二条 波斯帝国疆域辽阔,西起色雷斯省,东抵天竺江,南连努比亚,北接高加索山脉,首都位于赫梯海峡北端的拜占庭直辖市。
    第三条 波斯帝国主权神圣而不可侵犯,其领土完整性不容置疑。
    第四条 帝国国旗,国徽,境内各单位及各人务必尊重,不得破坏,毁损,降水时分国旗尽量不要悬挂,务必爱护,违者斩立决。
    第五条 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以便统一思想,严防分裂,但允许宗教信仰自由,国教不得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但教权高于皇权,皇帝必须由国教徒担任。
    第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学校教学,否则给予其当地主教腰斩。
    第七条 外国宗教不得在我国国内传播,但我国会自行建设宗教庙宇供各教教徒礼拜。
    第二则 国民和民族
    第一条 帝国为多民族国家,主要有波斯族,埃及族,犹太族,阿拉伯族,汉族,希腊族,罗马族,腓尼基族,迦太基族,赫梯族,天竺族,匈奴族,契丹族,蒙古族,摩尔族,柏柏尔族,哈萨克族,回鹘族,乌兹别克族,回族,土库曼族,突厥族,条顿族,哥萨克族,格鲁吉亚族,亚美尼亚族,阿塞拜疆族。
    第二条 各民族一律平等,但无优待政策,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府决不强加干涉,各级地方政府及机关工作人员违者诛三族。
    


    2楼2012-06-10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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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待续


      3楼2012-06-1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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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第一则补充
        第八天 我国国歌为《两河间的故土》
        


        4楼2012-06-10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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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2-06-10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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