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其它一些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人的尊严受到践踏,他们就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样,成为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对这种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方面,特别是基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保护上的影响,建立这项制度就显得更为紧迫。 2.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被害人的权利被犯罪侵害,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就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这个矛盾在古代社会是由双方自己解决的,比如说血亲复仇,那个时代被害人的权利被称为“黄金时代的被害人权利”。后来国家垄断了解决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权力,就是国家垄断了对犯罪人的起诉权,被害人的权利就缩小了。当国家垄断了处理加害人与被害人矛盾的权力之后,处理得当则好,如果处理不得当或者这种处理没有达到被害人的期待,那么矛盾就深化了,变得更加尖锐,被害人容易形成对国家、对社会的仇恨心理,甚至走向极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还得不到补偿,被害人的抵触情绪会更严重,很多被害人**与此都有关系。必须认识到,随着人权保护要求的提高,犯罪手段的更新,刑事侦查制度的严密,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刑事诉讼实际上给犯罪人提供了保护。很多情况下,基于法治的要求而无法对加害人定罪。证据不足不予定罪,被害方肯定会有意见,这个时候,如果能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补偿,能够缓解社会矛盾,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3.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实际上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目前,我国已进入小康社会,绝大部分人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因为刑事犯罪造成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而国家又不能给予适当的补偿,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合适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很多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旦被害,家庭或个人就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生活就没有保障。国家补偿对这些被害人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特别迫切的。 4.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现代社会的犯罪后果越来越严重,比如无孔不久的骗术、“双抢”等。特别是高科技犯罪手段出现以后,一个炸弹能造成几十人死伤。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带来的被害后果越来越严重,比如说矿难,有不少情况是与犯罪有牵连的。对矿难的补偿国家已经在实施,但这样的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是政策性的,缺乏规范。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补偿就没有标准。如果有法律规定,就可以避免无理要求。犯罪被害情况越来越严重,或者补偿不规范,都会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很大影响。 5.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实现刑法现代化的突破口。什么是刑法现代化?怎样走进刑法现代化?这是每个刑法学者都应当关心的问题。现在研究这个制度,涉及到一个恢复性司法或者“修复性司法”的问题。我感觉修复性司法是刑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刑法现代化就是要使刑罚不是用来惩罚犯罪而实现“犯什么罪处什么刑”,即所谓的公正,而是按照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什么样的刑罚以后使其不再犯罪了,并且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由被害人配合对其进行感化教育,这是现代刑罚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很容易被中国人所接受,比接受取消死刑容易得多,很可能是走向刑法现代化的一个突破口。看一部刑法的品格是什么,就是看它是惩罚性刑法还是教育性刑法。翻开刑法典,看看刑罚条款,如果只有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而没有其它刑种的话,那它就是传统的、典型的惩罚性刑法。相反,西方很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刑法典,对具体的犯罪人采取适合他的刑罚措施,要比固定的惩罚好得多。事实上,刑罚措施的现代化是刑法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 1.观念上能够被接受。建立这个制度在观念上能够被接受,甚至是上上下下都能够形成共识。一方面是理论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的影响,而且也有一定的深度。比如说,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有“国家责任”、“社会契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利益”、“司法改革”等,这些理论依据都是恰当的,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都是应该建立的。实践让人们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对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了更迫切的要求。 2.经济上有能力给予补偿。事实上,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国家已经在做。据我了解,比较重大案件中的被害人,国家一般都给予补偿了,而且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从其他国家的实践看,建立国家补偿制度都是循序渐进的,事实上也不可能非常理想地一步到位。在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要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逐渐地进行,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就解决到什么程度。 3.实践上有一定基础。从法律上看,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就是一种实践,虽然这项制度也并不一定能解决全部问题,但毕竟我国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实践。其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和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性质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