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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西汉财产继承制度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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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太牢奉百度


IP属地:四川1楼2012-06-24 19:48回复
    二楼献给汉武铁三角~~~~~~~
    我就不信我的贴被诅咒了到哪儿都广告缠身。。。。


    IP属地:四川2楼2012-06-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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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据《二年律令》等出土汉简表明, 我国早在西汉时期已建立系统的继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容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继承主要是爵位与户主权的继承, 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 皆属法定继承。时至今日身份继承已成为纯历史研究课题,但财产继承却是古今法律共同的关注重点与研究方向。
      就整体而言,西汉财产继承方式有生分与执行遗嘱之分, 继承人的范围主要依据血缘、婚姻、扶养及特殊关系确定,中分是其最重要继承原则。具体到继承顺序则以血缘关系为主,重视血缘关系甚于婚姻关系,法定继承比遗嘱继承更优先。
      西汉财产继承具有一些无论在当时世界还是现今看来都非常特殊的规定:继承可以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家庭中的私奴婢拥有一定的继承权等;但其与现行法也存在相似处:一定程度上男女继承权的平等、对因公殉职者遗属的优待、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等。
      【关键词】继承法 西汉 二年律令 财产继承
      


      IP属地:四川3楼2012-06-2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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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
        1983 年12 月, 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 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 内容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 等, 涉及西汉早期的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兵学等方面, 内容非常丰富。经十几年的整理, 2001 年11 月, 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书中收录的《二年律令》 ( 即《汉律》) 和《奏谳书》等, 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具有重要的价值。在该书的“整理说明”中说: “《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 枚, 简长31 厘米。简文含27 种律和1 种令, 律、令之名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 公元前187 年) 赠与其父的谥号; 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 公元前186 年) , 故推断《二年律令》 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 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 个案例。大体上是年代较早的案例排在全书的后部, 较晚的案例排在前部。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 是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
        在此之前,汉代的继承关系有无定法一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上一大空白,但随着《二年律令》的面世, 人们终于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翻阅二年律令, 可知继承方面的律文主要集中在置后与户二律之中。《置后律》较多地涉及到了立继及爵位继承的内容,《 户律》中的部分条文则与析产分户密切相关。这些律文的出现, 以不争的事实显示, 汉代确实有官方制定的继承法行世,继承关系是人们普遍重视的民事关系。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我国古代法律以封建法统为核心,自成一个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华法系。而由于当时法律思想系统性尚不足等限制,历朝代表性的法典都采取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编纂形式。这种编纂形式曾经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由此, 英国学者梅因在其所著《古代法》一书中曾经断言, 中国古代根本没有民法,我国法学界也有人曾得出结论, 即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只包括刑法,没有民法。
        更有学者从中国封建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规定着眼, 认为其调整的原则是强制性的,其制裁的手段是刑事处罚, 来证实中华法系没有民法的结论。这种结论既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 也违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律的观点。
        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律都是有其特定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反映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必然是复杂多样的, 而对于社会关系所进行的法律调整的方式、也不可能是单一的。依照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 可分为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 以刑为主, 这与以民法为主的大陆法系断然有别。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某些法律规定, 确实存在于中国封建法律之中。
        在财产私有的社会里, 继承制度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之一, 也是历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法作为财产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调整, 来维护封建制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汉代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 汉律奠定了以后历代法律的基础, 继承法也是如此,在西汉时期就已然形成了完整的雏形。本文力图通过以现代法律思想剖析继承法制度,揣摩其中所反映的法律思想与原则,从而对中国古代的民法思想得出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
        二、选题的学术和使用意义
        古今法律在继承法上寄托的法律意义颇多不同之处,但是具体的继承方式却并没有发生太大改变,继承方式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而西汉时由于强烈的家族观念,第一继承人对家族权力的掌握将直接决定整个家族走向,在确定遗嘱问题上反而是西汉时期的古人更加深思而审慎。
        在现代,家族观念淡化,公民更愿意以自己的意志处理财产,首选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遗嘱不合法或者遗嘱未规定到的财产部分实行法定继承。继承的复杂性很容易产生纠纷矛盾,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暴露了法律在某些细节方面的不完善。因此,有必要重温历史继承法,传承传统中优良的法律习俗,强化道德教化,利于现代社会和谐建设。
        第三节 本文的理论基础
        西汉《置后律》主要是一种身份性的法定继承关系。尽管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 以律为置爵、户后”表明当时的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家长地位的继承, 与单纯的财产继承有着显著的不同, 却与早期罗马法中的身份继承有着许多相同之处。
        现代民法一般认为, 继承就是将死者遗留的财产以及其他可以继承的权利, 移转给死者之继承人的法律制度。但是,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 同现代民法的继承制度不尽相同, 有它自己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而这些原则和特点又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主要表现为: ( 1) 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 2)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各种史料文献与考古研究都显示,古代秦国的家长制与家父权是相当强大的,这一点与古罗马存在颇多相似之处。《罗马法教科书》里这样写道“通过考察罗马家庭所具有的同国家相类似的社会集体的性质, 并且分析大量有关原始家庭共同体的痕迹和有关要式物所有权进化的痕迹, 人们推测: 在罗马起源之初或前罗马社会……继承人准确地说曾是宗亲集团或家族最高权力的接班人, 而且只是作为其结果, 才也作为财产的继受人, 也就是说, 原始的遗产继承是为这种最高权力的转移而不是为财产的转移服务的。家族的解体使得继承人不再继承对宗亲集团成员的权力, 而只继承财产。但是, 下列原则及其大量的后果仍然一直保留着: 只有拥有继承人资格的人才能继承财产。”这说明中西历史发展虽然存在差异, 但在其起源就已经具有许多共性的成份,经由殊途走向同归的终点。
        尽管时至今日身份继承已经成为纯历史研究课题,但财产继承却是古今法律共同的关注重点与研究方向,由于西汉宗亲家族与罗马秉承同样的制度,即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本文在研究方式上,也将不得不根据西汉身份继承的继承人选定范围和顺序来判断财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IP属地:四川4楼2012-06-24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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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西汉财产继承权一定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现行继承法的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在以父系为主导的社会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相对于后世宋明清妇女的地位与财产权利而言,在《二年律令》中对妇女的权益仍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置后律》372 简“女子比其夫爵。”女子可以享受和其夫爵位相同的待遇。未婚女子有继承权,一旦出嫁,其财产即转入丈夫名下,充当其丈夫应授予的田宅,住宅数量不足其丈夫应得数量者不再补足。财产一经过户,即由其丈夫支配,只有被丈夫抛弃或者丈夫死亡时,原来的财产才复归其所有,可重新立户。如果是丈夫抛弃妻子,在将妻子的财产复归妻子的同时,要另外对妻子做出赔偿。
          384 简云:“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
          这说明在西汉时期的夫妇关系,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 但仍有一定的独立性, 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节 西汉时奴婢的地位与继承权
          在《二年律令》中因为当时社会还有大量的家庭奴婢存在,继承法中不可避免有所涉及。《置后律》382、383 简表明在户主死亡,无亲属为后的条件下,为防止绝户,其继承人的范围甚至可以扩大到奴婢。户主死而无后,所有奴婢均免为庶人,选择其“劳久”者一人继承其原来主人的户主身份。
          由此可见西汉奴婢的地位与古罗马或其他存在奴隶制的国家地区所定义的奴隶大不相同,奴婢在西汉家庭中的地位大致相当于养子,低于户主及其血亲,但也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利,甚至有可能在户主血亲断绝等极端情况下,得以继承户主身份成为新任户主。
          如果**为主人生子,虽然没有涉及婢生子在继承中的地位,与列侯家庭的后妻子、孺子子、良人子自不可比,但以常理推之,即使次于下妻子、偏妻子,继承时,也不大可能一无所有。虽不能母以子贵,仍至少可以使其母免除奴婢身份。
          385 简:“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私以为这一点似乎和现在保姆的继承问题有相似之处。)
          第四节 遗腹子的继承权利
          关于遗腹子,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置后律》也有相关内容要等遗腹子出生后再确定继承人,以保护遗腹子的继承权。意味着遗腹子若是儿子, 则为户主的第一继承人, 若是女儿, 其户主继承人的顺序则在其母之后。376 简“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 


          IP属地:四川6楼2012-06-2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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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西汉财产继承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继承可以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
            一般而言, 实质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此前继承人仅有继承期待权。
            但张家山汉简所见爵位继承却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授予的, 颇有特色, 这种特殊的继承现象是因期待权而产生的, 属派生现象。
            不为后而傅者, 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 卿子二人为不更, 它子为上造; 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 它子为上造; 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 它子为公士; 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 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 仕) 为上造以上者, 以适(嫡) 子; 毋适(嫡) 子, 以扁(偏)妻子、孽子, 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 所以未傅, 须其傅, 各以其傅时父定许士(仕) 之。父前死者, 以死时爵。当为父终后而傅者, 士( 仕)之如不为后者。(《傅律》)
            据此律规定, 在继承人之继承期待期, 只要继承人达到法定“傅籍(申报户口)”的年龄, 即可得到相应爵位。这是一种派生现象, 不是直接的继承关系, 但与继承权相关, 也可以说继承人提前得利。
            汉代皇帝常常赐为父后者爵, 与此律之规定相类, 如
            《汉书·文帝纪》:文帝元年十二月, “ 因赐天下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夏四月, 赦天下, 赐民长子爵一级。”又元狩元年夏四月“ 丁卯, 立皇太子。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 民为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宣帝纪》:地节三年夏四月, 赐“ 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 。
            《汉书·元帝纪》:初元二年夏四月, 赐“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成帝纪》:绥和元年二月, 赐“ 天下当为父后者爵” 。
            第二节 国家对有爵位者的财产继承优待
            根据上文所摘录的《傅律》条文,还可以得出西汉时对于军功封爵者在继承问题上的另一项优待,即对其“不为后而傅者”的财产补贴政策。
            由于在中国古代社会里, 多子多福是普遍的社会观念。汉初为了增加人口, 更加鼓励早婚多育。又因战争过程中男子战死者众多, 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合法的、 普遍存在的, 那些新兴的军功地主更是因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而广蓄妻妾,上举律文说的“偏妻”、“下妻”云云即可为例, 多子女家庭是普遍的。
            而财产继承是附属于身份继承的, 若户主的爵位不能分割继承, 则其财产的分割继承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后子”之外的其余子女也就不能分得家产, 必然导致嫡长子和其余诸子之间政治地位和财产差别过大, 诸子之间因争夺财产必然发生剧烈冲突, 影响家庭的稳定。为解决这一矛盾, 就要有相应的法律以解决同一继承顺序有多个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财产分割问题, 既要确保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 又要兼顾多子女的财产分割。对此, 汉律采用的是爵位不均等继承, 即除了法定之“后”降级继承外, 其余诸子再降级继承。
            按传统解释, “傅”是指到规定年龄登记于官府, 正式服徭役, 也就是成丁开始服役的意思。但事实上傅籍对于个人的意义不仅仅是服徭役, 也伴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傅籍之后, 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 继承人是否在继承期待期间, 都可以行使继承权。除“后子”之外, 其余诸子无论是正妻还是“偏妻”、“下妻”之子, 按照嫡子优先、年龄次之的顺序, 先确定诸子中的两位高出其余兄弟一级、其余兄弟均再降一级继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这些继承人所得到的爵位与财产, 虽然与继承权有关, 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 因为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 只要达到傅籍年龄, 就能得到爵位; 所以这些“不为后而傅者”所得到的爵位和财产,不是分割被继承人的爵位所得, 而是凭借被继承人的地位从官府那里获得的。若从法理的层面分析,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的依法进行的财产转移和分割, 《傅律》的规定是以继承人的傅籍为标准, 而不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前提, 所以是法定继承权利的延伸, 是国家对有爵位者的优待。


            IP属地:四川7楼2012-06-24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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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配偶之间的财产继承与寡妇再嫁
              现行继承法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在西汉初,若寡妇为户主之后坐家招夫,重新组建家庭,其继承人的顺序与男子为户主者有异。
              《置后律》386、387 简云:“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
              汉初, 战乱逋定, 不完整家庭较多, 寡妇为户主并不鲜见。若寡妇为户主之后坐家招夫, 重新组建家庭, 其继承人的顺序与男子为户主者有异。丈夫死后,寡妻若为户主,同样继承财产和爵位;丈夫死后,无论是其子为户主,还是其公婆为户主,寡妻都可以分居立户;如果分居,无论其丈夫原来的爵位高低、田宅多少,只能按庶人的标准授予其田宅。寡妇为户主而再嫁者仍为户主,因为其财产是继承其前夫的,其前夫之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前夫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其后夫的继承问题。在血缘关系重于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考虑后夫前仍需要看和后夫是否有子,只有在前夫无子,与后夫也没生子的条件下,后夫才能“代为户”。寡妻继承人的顺序便是:前夫子—与后夫所生子—后夫。也是先考虑血缘关系而后再考虑婚姻关系。即使后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后夫是共同生活关系,任何人不得卖出田宅,也不得坐家招夫,以保证户主对财产的支配权。而重新组建家庭之后,妻子虽然是户主,对家产拥有支配权,但其财产已经属于家庭共享,如果再改嫁,不能将财产带走,而只能像正常死亡一样,按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
              按现行的新婚姻法规定,虽然可以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明确家庭财产的分属,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可是似乎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对已公证财产的继承细节。
              第六节 继承过程中公权力的介入
              《置后律》377 简:“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大父母、大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
              “之官”即向官府报告,这项规定近似于现行《户籍法》中一个人死后,其亲属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报给当地的户籍管理处(比如派出那个所)以取消死者的户口。由此可见西汉时对于编户齐民的户口管理非常严密,倘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还需乡部啬夫等基层官吏作为见证。
              据其他汉简资料所见, 当时的法定继承或为强制继承, 即不管继承人是否愿意, 都必须依法继承而不能抛弃。其继承客体不仅是被继承人的身份、财产, 还包括债权或债务, 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中便有: “……石十石, 约至九月耀必( 毕) 以( 已) ,即有物故, 知责(债) 家中见在者。”契券中署明“知责(债) 家中见在者” , 意味着一旦债务人死亡, 将由其家属继承其债务还债, 说明当时之继承包括债务继承,而这样的继承关系必须要有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才能够予以保障。


              IP属地:四川9楼2012-06-2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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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的电脑抽了


                15楼2012-06-2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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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乃原创?


                  17楼2012-06-3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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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贴发放晚了~~~~抱歉抱歉~~~

                    原创必须加精~~~
                    


                    21楼2012-07-1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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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这贴子真是招小广告啊……最近打小广告的都挺有文化的,专挑精品贴


                      25楼2012-08-16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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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原创!


                        27楼2012-08-30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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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女子有继承权,一旦出嫁,其财产即转入丈夫名下
                          ===========================
                          这个也可以看成是在室女的继承权吗?


                          28楼2012-09-03 15:45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