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西汉财产继承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继承可以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
一般而言, 实质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此前继承人仅有继承期待权。
但张家山汉简所见爵位继承却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授予的, 颇有特色, 这种特殊的继承现象是因期待权而产生的, 属派生现象。
不为后而傅者, 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 卿子二人为不更, 它子为上造; 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 它子为上造; 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 它子为公士; 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 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 仕) 为上造以上者, 以适(嫡) 子; 毋适(嫡) 子, 以扁(偏)妻子、孽子, 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 所以未傅, 须其傅, 各以其傅时父定许士(仕) 之。父前死者, 以死时爵。当为父终后而傅者, 士( 仕)之如不为后者。(《傅律》)
据此律规定, 在继承人之继承期待期, 只要继承人达到法定“傅籍(申报户口)”的年龄, 即可得到相应爵位。这是一种派生现象, 不是直接的继承关系, 但与继承权相关, 也可以说继承人提前得利。
汉代皇帝常常赐为父后者爵, 与此律之规定相类, 如
《汉书·文帝纪》:文帝元年十二月, “ 因赐天下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夏四月, 赦天下, 赐民长子爵一级。”又元狩元年夏四月“ 丁卯, 立皇太子。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 民为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宣帝纪》:地节三年夏四月, 赐“ 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 。
《汉书·元帝纪》:初元二年夏四月, 赐“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成帝纪》:绥和元年二月, 赐“ 天下当为父后者爵” 。
第二节 国家对有爵位者的财产继承优待
根据上文所摘录的《傅律》条文,还可以得出西汉时对于军功封爵者在继承问题上的另一项优待,即对其“不为后而傅者”的财产补贴政策。
由于在中国古代社会里, 多子多福是普遍的社会观念。汉初为了增加人口, 更加鼓励早婚多育。又因战争过程中男子战死者众多, 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合法的、 普遍存在的, 那些新兴的军功地主更是因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而广蓄妻妾,上举律文说的“偏妻”、“下妻”云云即可为例, 多子女家庭是普遍的。
而财产继承是附属于身份继承的, 若户主的爵位不能分割继承, 则其财产的分割继承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后子”之外的其余子女也就不能分得家产, 必然导致嫡长子和其余诸子之间政治地位和财产差别过大, 诸子之间因争夺财产必然发生剧烈冲突, 影响家庭的稳定。为解决这一矛盾, 就要有相应的法律以解决同一继承顺序有多个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财产分割问题, 既要确保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 又要兼顾多子女的财产分割。对此, 汉律采用的是爵位不均等继承, 即除了法定之“后”降级继承外, 其余诸子再降级继承。
按传统解释, “傅”是指到规定年龄登记于官府, 正式服徭役, 也就是成丁开始服役的意思。但事实上傅籍对于个人的意义不仅仅是服徭役, 也伴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傅籍之后, 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 继承人是否在继承期待期间, 都可以行使继承权。除“后子”之外, 其余诸子无论是正妻还是“偏妻”、“下妻”之子, 按照嫡子优先、年龄次之的顺序, 先确定诸子中的两位高出其余兄弟一级、其余兄弟均再降一级继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这些继承人所得到的爵位与财产, 虽然与继承权有关, 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 因为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 只要达到傅籍年龄, 就能得到爵位; 所以这些“不为后而傅者”所得到的爵位和财产,不是分割被继承人的爵位所得, 而是凭借被继承人的地位从官府那里获得的。若从法理的层面分析,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的依法进行的财产转移和分割, 《傅律》的规定是以继承人的傅籍为标准, 而不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前提, 所以是法定继承权利的延伸, 是国家对有爵位者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