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榛
——就孟子原意驳王心竹博士《“徒法不能以自行”到底何意?》一文
内容提要: 王文不仅将孙奭之疏误作了林氏的观点,而且误会了孟子“因先王之道”的“因”字。孟子该章前半部分言说的重心乃在于“以”和“因”字上,“以”作动词“用”解;“因”则作动词“就”解,为靠近、凑近的意思,引申为利用、实行、操作、实践等,而非王氏所认为的作为××的标的或依据。“因先王之道”、“以不忍人之政”(“以仁政”)和“行先王之道”同属动宾结构且语义完全一致,而“先王之道”和“尧舜之道”则是有联系又有显著区别——前者指汤武式之仁政,后者指尧舜式之善心(仁心)。王文认为孟子“徒善—徒法”之句乃在于强调“先王之道”如制陶“模范”一样的“规整”功能即强调“先王之道”作为标的或依据之重要地位,这就不仅未深究孟子“先王之道”的具体内涵而且也否定了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法不能自己行)的明确论断。
关键词: 因;以;就;行;先王之道;尧舜之道;徒法不能以自行
一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文科版2002年第6期发表了敝人初撰于2001年春的《“徒法不能以自行”究竟何意——兼与张岱年、郭道晖等先生商榷》一文,对时下中国大陆学界(法学、哲学或政治学、伦理学)广泛征引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一语以释证“德”、“法”并治(的治国方略)提出了质疑和商榷——认为孟子绝无此意,且学界要据此衍生、引申至“德法并治”也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本人认为此是学界对孟子或《孟子》的一种误读乃至歪曲。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文科版2003年第5期则刊发了中国政法大学王心竹女士(博士)于本人的回应文章,题目为《“徒法不能以自行”到底何意?——与林桂榛先生商榷兼及经典文本诠释问题》,读之深受教益。然而,于自云主攻中国古代哲学、宋明理学的王心竹博士在该文的若干观点或若干观点之论证,敝人却为不敢苟同。敝以为,王博士对林某前文乃有所误读或误会,且王博士对她自己提出来的“‘徒法不能以自行’到底何意”的回答也是不能成立的。兹将不敢苟同王心竹女士该文之处如数撰出,以就教于王博士或其他读者方家(上述两文以下分别简称林文、王文(1))。
为方便讨论,兹先将王、林争鸣的《孟子·离娄上》第一章之原文再次抄录于此(敝点读之):
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圆]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故曰: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
王文正文第2自然段第2句起曰:
林桂榛先生认为,孟子此处之意既不是强调“善”的重要性,也不是强调“法”的重要性,更不是强调“善”与“法”结合的重要性。林先生的这一看法,我深为赞同。但林先生认为这段话强调“行”的重要性,即孟子是“针对‘善’和‘法’都必须‘待人而行之’或‘待人而用之’来言之”,认为孟子把重点放在“阐述‘善’、‘法’和实际地推行或应用的关系,或者说是在阐述‘善’、‘法’和实践的关系”,笔者则不敢苟同。窃以为,孟子虽然也谈到“行”,但在此处他更强调的是“先王之道”作为标的、依据的重要性。[1]
对于王文“深为赞同”的阅读共鸣,作为该文的作者,敝人深感欣慰和谢意。但王文接着所说的“林先生认为……”,本人却认为王文乃有“张冠李戴”之嫌——为什么?因为王文第2自然段“林先生认为”之后的所引文辞,其实那不是我——敝人林桂榛——的观点,而是我在征引完孙奭的原疏后加以白话复述或转述的文辞而已——还是孙奭的观点!请看我原文第5自然段曰:
——就孟子原意驳王心竹博士《“徒法不能以自行”到底何意?》一文
内容提要: 王文不仅将孙奭之疏误作了林氏的观点,而且误会了孟子“因先王之道”的“因”字。孟子该章前半部分言说的重心乃在于“以”和“因”字上,“以”作动词“用”解;“因”则作动词“就”解,为靠近、凑近的意思,引申为利用、实行、操作、实践等,而非王氏所认为的作为××的标的或依据。“因先王之道”、“以不忍人之政”(“以仁政”)和“行先王之道”同属动宾结构且语义完全一致,而“先王之道”和“尧舜之道”则是有联系又有显著区别——前者指汤武式之仁政,后者指尧舜式之善心(仁心)。王文认为孟子“徒善—徒法”之句乃在于强调“先王之道”如制陶“模范”一样的“规整”功能即强调“先王之道”作为标的或依据之重要地位,这就不仅未深究孟子“先王之道”的具体内涵而且也否定了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法不能自己行)的明确论断。
关键词: 因;以;就;行;先王之道;尧舜之道;徒法不能以自行
一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文科版2002年第6期发表了敝人初撰于2001年春的《“徒法不能以自行”究竟何意——兼与张岱年、郭道晖等先生商榷》一文,对时下中国大陆学界(法学、哲学或政治学、伦理学)广泛征引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一语以释证“德”、“法”并治(的治国方略)提出了质疑和商榷——认为孟子绝无此意,且学界要据此衍生、引申至“德法并治”也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本人认为此是学界对孟子或《孟子》的一种误读乃至歪曲。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文科版2003年第5期则刊发了中国政法大学王心竹女士(博士)于本人的回应文章,题目为《“徒法不能以自行”到底何意?——与林桂榛先生商榷兼及经典文本诠释问题》,读之深受教益。然而,于自云主攻中国古代哲学、宋明理学的王心竹博士在该文的若干观点或若干观点之论证,敝人却为不敢苟同。敝以为,王博士对林某前文乃有所误读或误会,且王博士对她自己提出来的“‘徒法不能以自行’到底何意”的回答也是不能成立的。兹将不敢苟同王心竹女士该文之处如数撰出,以就教于王博士或其他读者方家(上述两文以下分别简称林文、王文(1))。
为方便讨论,兹先将王、林争鸣的《孟子·离娄上》第一章之原文再次抄录于此(敝点读之):
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圆]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故曰: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
王文正文第2自然段第2句起曰:
林桂榛先生认为,孟子此处之意既不是强调“善”的重要性,也不是强调“法”的重要性,更不是强调“善”与“法”结合的重要性。林先生的这一看法,我深为赞同。但林先生认为这段话强调“行”的重要性,即孟子是“针对‘善’和‘法’都必须‘待人而行之’或‘待人而用之’来言之”,认为孟子把重点放在“阐述‘善’、‘法’和实际地推行或应用的关系,或者说是在阐述‘善’、‘法’和实践的关系”,笔者则不敢苟同。窃以为,孟子虽然也谈到“行”,但在此处他更强调的是“先王之道”作为标的、依据的重要性。[1]
对于王文“深为赞同”的阅读共鸣,作为该文的作者,敝人深感欣慰和谢意。但王文接着所说的“林先生认为……”,本人却认为王文乃有“张冠李戴”之嫌——为什么?因为王文第2自然段“林先生认为”之后的所引文辞,其实那不是我——敝人林桂榛——的观点,而是我在征引完孙奭的原疏后加以白话复述或转述的文辞而已——还是孙奭的观点!请看我原文第5自然段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