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大连富饶集团的消费者。现将我们认真研读了世界新经济研究院院长、著名经济学家、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副会长陈瑜教授的《消费资本论》后,我们对直销、传销的条令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对我们的直销企业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富饶及其“涉嫌传销案”怎么看的识见反映给你们,企以共鸣。
一、富饶创新式的直销,不是传销
直销是西方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对传统的转销模式的一种创新,传销是利用直销模式的形式进行骗取财富的诈骗行为。
中国现行的直销方式是伴随发达国家直销企业而进入不久的“舶来品”,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投机人乘机利用直销方式进行了骗取财富的诈骗犯罪行为,因此引发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了打击传销行为,中国在《刑法》中增加了“传销罪”一款。
由于传销利用了直销的形式,所以造成的直销和传销在形式上的雷同性以及直销在我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之故,从而造成正确区别传销与直销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