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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上海电信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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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2-07-22 11:51回复



    2楼2012-07-22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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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到电信


      3楼2012-07-2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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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3楼……


        4楼2012-07-2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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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电信真的很难,政府机构敢明目张胆地袒护电信。


          5楼2012-08-0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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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为民做主,一心跟党走。


            6楼2012-08-0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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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再审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于上海电信变相用工、逃避责任的行为不是新问题了,上海电信公司公然违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民事合同或代办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临时工,招聘工,劳务工,委代办工,电信个体工商户,电信社会代理等;95年的《劳动法》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根本没有改变电信公司违法用工的现状,特别是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电信公司的违法用工是越演越烈,向市政府及劳动部门反映,投诉都得不到解决,上海电信公司却不承认我们的劳动关系,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真心希望有能力,有爱心的法官多多关心一下被中国电信公司欺压了几十年的电信奴隶们。对于电信这种变相用工、逃避责任的老油条企业,不可能留下直接性、关键性的证据给申请再审人,而申请再审人又是非常弱小的个人,取证难度就不用再这讲了,迟到的新证据希望法官理解)。 ①电信政企经理杨红讲崔海立是为电信做事的录音。 ②电信业务受理单(无委托别人代办该业务,那当时上门人员就是电信的客户经理)。 ③电信客户登记单(为什么无办理人签名,因办理人是上门电信客户经理,不敢签名吧如果签名了就可看出谁到营业厅柜台上办理的业务)。 ④众多的电信客户经理在销售政企套餐。 ⑤上海电信变相用工、逃避责任的录音录像全过程。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①在29号下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道于琳提供劳务合同就是事实和法律依据吗?其它任何事实在法官的


              9楼2012-08-0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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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里都是无用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有劳务合同我还用到法院打官司吗?由此可看出一、二审法官意愿倾向电信、不依法办案、严重失职、把老百姓不当人看。 ②起诉人的证人当庭作证,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官认为:“证人虽述其与原告为同事,但证人本人并不知劳动关系是否与被告建立,且并无证据证明证人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难道证人必须是被告的员工才可作证人吗?这样的话证明一个杀人犯必须是杀人犯的亲戚朋友吗?证人目前虽不明确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证人明确说明于琳工作内容是上海电信的业务组成部分,明显法官判决有误。 ③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政企经理方敏身份错误,名片可以随便印。理由之一:被上诉人都承认其人是中国电信政企经理身份,理由之二:被上诉人认可证据11,而证据11又明确写明上海电信有方敏其人,一审法官为何非得把事实说成不是事实,法官认定不是事实是以何证据,上诉人肯定不服。 ④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证据9与被上诉人及本案争议无涉完全是一个大错误。证据9是上海电信政企经理方敏讲崔海立是电信客户经理的录音。因上诉人是受崔海立以中国电信的名义招聘来,并受其管理的,怎么与被上诉单位及本案争议无涉?法官可随意讲话,不讲证据,简直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⑤对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提供上诉人付出的劳动属于被上诉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不服。因上诉人讲叙工作内容是电话套餐销售,被上诉单位辩称确定有此项业务,对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提供上诉人付出


                10楼2012-08-0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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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为何不支持; ②退一万步而言,即便崔海立不是被上诉单位的员工,但其打着被上诉公司的旗号大量招人,并长期从事被上诉公司相关业务及电信帮助崔海立装潢办公室、营业厅,安装几十部电信电话、电信网络(规模之大,非电信个人无法完成,电信电话、网络非电信专业人员无法安装及使用)。上诉人仲裁后近半个月,被上诉单位明知崔海立所作所为触犯被上诉单位的利益没及时禁止及报案,显然电信是知道崔海立以电信名义在做事,此种行为构成了民法理论上的“表见代理”,即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崔海立的一切行为均是被上诉公司的行为,故被上诉单位理应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法院为何不支持。 ③劳动用工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电信将部分营业厅或乡镇营业部外包给个人,毫无疑问符合该条规定,一旦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况,就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法官怎么理解。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在《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遭受损失的求偿人提出异议的相对人首先就是上海电信,因此上海电信负有先期垫付赔偿责任。上海电信在履行完“先期垫付赔偿责任”后依据合同约定再向代理商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直接从保证金或代办酬金中向损失求偿人赔偿。 ⑤《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


                  13楼2012-08-0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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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该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上海电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⑥退一万步而言,即便崔海立不是电信员工,但其打着电信公司的旗号大量招人,并从事电信公司相关业务,显然此种行为构成了《民法通则》理论上的“表见代理”,即于琳有理由相信崔海立的一切行为均是电信的行为,故电信理应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 ⑦《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劳动者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说明〗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招聘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规定。本市多个法院出现了单位工作人员(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安排劳动者从事单位的工作,一旦发生争议,单位则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个人雇佣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这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理由〗 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如前所述。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是用人单位,但不是要求所有确定劳动关系的行为都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出面。如果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单位不为反对的,应


                    14楼2012-08-0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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