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审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对于上海电信变相用工、逃避责任的行为不是新问题了,上海电信公司公然违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民事合同或代办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临时工,招聘工,劳务工,委代办工,电信个体工商户,电信社会代理等;95年的《劳动法》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根本没有改变电信公司违法用工的现状,特别是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电信公司的违法用工是越演越烈,向市政府及劳动部门反映,投诉都得不到解决,上海电信公司却不承认我们的劳动关系,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真心希望有能力,有爱心的法官多多关心一下被中国电信公司欺压了几十年的电信奴隶们。对于电信这种变相用工、逃避责任的老油条企业,不可能留下直接性、关键性的证据给申请再审人,而申请再审人又是非常弱小的个人,取证难度就不用再这讲了,迟到的新证据希望法官理解)。 ①电信政企经理杨红讲崔海立是为电信做事的录音。 ②电信业务受理单(无委托别人代办该业务,那当时上门人员就是电信的客户经理)。 ③电信客户登记单(为什么无办理人签名,因办理人是上门电信客户经理,不敢签名吧如果签名了就可看出谁到营业厅柜台上办理的业务)。 ④众多的电信客户经理在销售政企套餐。 ⑤上海电信变相用工、逃避责任的录音录像全过程。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①在29号下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道于琳提供劳务合同就是事实和法律依据吗?其它任何事实在法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