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你文学社吧 关注:167贴子:549
  • 13回复贴,共1

请关注【佳木斯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有多腐败】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举报人于2007年11月举报至今,从未收到形成文字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反贪局以各种理由恶意推诿。委托人经多次到检察院追问,案件查实情况,举报人于2011年3月14日,收到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关于对王庆伟不服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孟昭君等人涉嫌违法犯罪一案不予立案的复查意见”书。请问检察院领导:检察院反贪局从未通知举报人案件不予立案,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为何能作出:王庆伟:关于你举报原佳木斯市移动公司办公室主任孟昭君等人涉嫌违法犯罪一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经调查后不予立案,你对此不服,又申诉至我院。经本院侦查监督处复查,认为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我们同意该决定。请检察院领导给予公正的说法。
二:检察院反贪局查办案件与事实不符,
1. 我实名举报佳木斯移动公司原工会主席孟昭君挪用120万元的犯罪;
2007年11月。我实名举报佳木斯移动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孟昭君,挪用有价卡120万元,及索贿的犯罪;请核查2003年-2004年从省移动公司取回的有价卡请领单和出库单是否一致;(包括所属的7个外县及市公司、社会渠道),请核对2003年-2004年佳木斯公司从省公司请领的有价卡卡号是否一致。及所属的7个外县、市公司、社会渠道。检察院检察官属专业的办案人员,在2009年3月25日口头答复中,检察官所提供的移动公司有价卡请领单;没有流水号、没有签名,用伪证做为证据,答复举报人,没有发现孟昭君挪用120万元有价卡的事情。请核查举报人当时提出质疑,没有在检察官的记录上签字。我强烈要求对提供伪证的检察官追究刑事责任。有委托人在答复后,找反贪局反映有价卡请领单没有流水号、没有签名的录音(周日接待)。2009年9月24日,反贪局于平科长及另一检察官到监狱对举报人第二次口头答复:经核对移动公司账目没有发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而于平科长提供的账目都是涉案人员提供的,而对我提出做不了假的市场部渠道有价卡请领本,于平科长答复我这么长时间还能保存吗?(就因为这句话,我的委托人和于平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我的委托人说:就你这句话我们就告你)于平科长则说你们告去吧,我陪着你们,这些在录音里都可以听到,而对提到外县公司有价卡请领问题不予回答。
2 我实名举报孟昭君索贿的犯罪;
检察院检察官涉嫌恶意拖延、瞒案不查。2009年9月24日,检察官答复的结论是:于平科长答复:孟昭君涉嫌索贿6.8万元的事情,构不成索贿是敲诈勒索索贿受贿,归**局管你们要告就去**局告去。而在书面答复中又归反贪局管了,用孟某没有参与此事予以搪塞。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拒不提取,充当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检察机关,应对保卫营业厅2003年3月至9月,在银行取代办费时,填写的凭证进行鉴定,同时对取款凭证填写时间进行鉴定,查清事实真相。
3. 我伙同孙飞私刻公章挪用数百万营业款的犯罪;
2002年4月,我伙同财务科出纳员孙飞,利用假票据开始挪用营业款,合作营业厅营业款必须经过渠道、稽核、两次手续才能到财务科。我和孙飞研究后决定,利用假票据通过前两关,财务科由孙飞负责,刘会计的事由孙飞解决。2003年1月中旬,财务科长许龙滨查帐时发现了此事。2009年3月25日,检察官对我第一次答复:因举报上没有细节,我说写一份细节给你们,反贪局人员答复我,那你还得等6个月在给你答复。再者这件事不归反贪局管,归法纪局管。对我提出的任何质疑不作答复。2009年9月24日,于平科长到监狱做口头答复:我举报的挪用营业款事情属实。而对出纳员孙飞做出的则是工作失职,发现不了我挪用营业款。对我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解释:移动公司财务科出纳员孙飞,在每月8日前把移动公司与银行上个月账目核对完。而我当时挪用营业款采用的是,当天营业款不交,当天交的是5至15天以前的营业款以此类推。于平答复说:“我的营业款都是在下个月8日前把上个月的营业款补交上了,出纳员和银行对帐时,帐面就是平帐,发现不了我挪用营业款。对我提出的有8日以后交的营业款应当怎么解释,于平科长说:那是工作失职没有发现。我又提出我是跨年度挪用营业款,难道年终移动公司财务和银行帐目对不上,出纳员发现不了吗?于洋科长没有给我答复。(有录音)而书面答复中,经查: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你经营的保卫营业厅,向移动公司上缴的营业款中有111笔(合计:5.349.776.00元)日期与银行部门提供的对帐单不符,进一步查证发现有伪造的银行进账单。检察官作为专业的办案人员,恶意隐瞒事实的真相,我举报的是2002年4月开始挪用,查证的是2002年8月开始挪用,我要求提取:2002年4月至7月银行分户帐;提取:移动公司2002年4月至7月营业款结算明细表;提取:移动公司保卫营业厅资金对帐表;提取:移动公司保存的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4月至7月现金存款凭证。以上证据可以查出我是从2002年4月开始挪用营业款的。而且2002年5.6.7.三月中还存在其它犯罪。对以上证据的查实,可以说明检察官包庇犯罪,充当罪犯的保护伞。委托人咨询了专业的会计及银行工作人员,如果营业款未进账不存在发现不了的问题,如果发现不了还用银行对帐干什么。



1楼2012-08-27 05:50回复
    asdf


    4楼2012-08-27 11:00
    回复
      罒玊亠


      6楼2012-08-29 11:01
      回复
        遇见你文学社5759192追谆祖走坠


        8楼2012-09-01 09:03
        回复
          遇见你文学社


          11楼2012-09-08 13:40
          回复
            棕奏灼谞注


            12楼2012-09-08 13:41
            回复



              15楼2012-11-19 21:43
              回复



                16楼2012-11-19 21:43
                回复



                  17楼2012-11-19 21:43
                  回复



                    18楼2012-11-19 21:43
                    回复


                      27楼2012-12-21 07: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