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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定义(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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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意义

一.对社会的意义 

        改善人与人之间人际关系,帮助义工加深对社会的了解。义工服务是体现爱心、分享关怀的积极、有意义的行动,不但充分体现人际间的互助关怀,更能促进社会各阶层的融洽相处。通过义工活动,唤起大众对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应肩负的责任感,培养大众对社会的归属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的需要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风气,推动义工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尽公民义务和责任,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为建设和谐、真爱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对联盟的意义     
        (1)改善服务质量。义工能为联盟提供宝贵的人力资源,更能提供客观的意见以改善服务,让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2)树立形象。义务工作促进联盟参与,帮助联盟建立鲜明的形象。以义工可作桥梁,协助加强福利机构与社区的沟通和交流。 
        (3)培养团队精神。会员通过参与义工活动,更能加强密切的工作关系,扩大交际圈,同时充分培养会员的团队精神,增加会员的归属感。 

 三.对义工个人的意义 
         (1) 使义工本人充分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拓展生活经验和阅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 为义工本人提供不同的学习机会,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充分发挥个人所长,全面发掘个人内在发展潜能,体现人生价值。 
        (3)发展人际关系,培养领导才能,交流交际能力。
义工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多见于港台,其实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志愿者。 

国际义工日为每年的12月5日 

~义工概念问与答~ 
1.何谓义务工作? 

义务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的服务。 

2.任何人可以做义工吗? 

除一些服务特别要求外,原则上义工是不应有年龄限制;任何人不论年龄限制、自愿地参与义工服务及自我意识到助人的目的等,皆可参与不同层次及能力要求的义工服务,除了一些特别例子如严重精神病患者及初生婴儿等,其不健全的身心(unsound mind)影响其助人的意愿及能力。 

3.何谓义务精神?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践? 
义务精神是指个人不计较金钱及物质的报酬,为使社会得到改善及发展而自发地参与服务精神。义务精神的产生乃建基于个人对人及对社会的价值取向,而此等取向又来自个人与人及与社会之互动所产生之经验。所以,义务精神实在是个人对生命的一种积极态度之回应。在日常生活中,协助盲人过马路或让座给孕妇的行为,也可说是义务精神的一种体现。 

4.一些实际投入义工服务的义工,但却另怀目的(如结识异性、传销工作等),是否可界定为义工? 

义工参与的机动及目的是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若有违此目的者亦不应界定为义工,可协助纠正其参与动机或劝喻退出。 

5.义务工作是否属于一些辅助性质及短期参与的工作? 

义务工作的性质属多元化,有短期性(1-2次)或长期性(以年份计);有辅助性质的工作岗位,亦有负责独立领导的工作;这因应服务需要及义工的时间、兴趣和能力等作适当的安排。 

6.如有一罪犯被判[社会服务令],这种社会服务可否定义为义务工作? 

这种社会服务对罪犯来说是一种惩罚,而并非一种出自内心的助人行为,所以[社会服务令]并不算是一种义务工作。 
 


 


 


 


 




义工概念



义工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多见于港台,其实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志愿者。 

国际义工日为每年的12月5日 

~义工概念问与答~ 


 


 

1.何谓义务工作? 

义务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的服务。 

2.任何人可以做义工吗? 

除一些服务特别要求外,原则上义工是不应有年龄限制;任何人不论年龄限制、自愿地参与义工服务及自我意识到助人的目的等,皆可参与不同层次及能力要求的义工服务,除了一些特别例子如严重精神病患者及初生婴儿等,其不健全的身心(unsound mind)影响其助人的意愿及能力。 

3.何谓义务精神?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践? 


 


 


 


 

义务精神是指个人不计较金钱及物质的报酬,为使社会得到改善及发展而自发地参与服务精神。义务精神的产生乃建基于个人对人及对社会的价值取向,而此等取向又来自个人与人及与社会之互动所产生之经验。所以,义务精神实在是个人对生命的一种积极态度之回应。在日常生活中,协助盲人过马路或让座给孕妇的行为,也可说是义务精神的一种体现。 

4.一些实际投入义工服务的义工,但却另怀目的(如结识异性、传销工作等),是否可界定为义工? 

义工参与的机动及目的是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若有违此目的者亦不应界定为义工,可协助纠正其参与动机或劝喻退出。 

5.义务工作是否属于一些辅助性质及短期参与的工作? 

义务工作的性质属多元化,有短期性(1-2次)或长期性(以年份计);有辅助性质的工作岗位,亦有负责独立领导的工作;这因应服务需要及义工的时间、兴趣和能力等作适当的安排。 

6.如有一罪犯被判[社会服务令],这种社会服务可否定义为义务工作? 

这种社会服务对罪犯来说是一种惩罚,而并非一种出自内心的助人行为,所以[社会服务令]并不算是一种义务工作。 




1楼2007-04-08 20:00回复
    • 60.218.35.*
    学习了…


    2楼2008-01-0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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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218.144.*
      知道


      4楼2008-08-0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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