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删“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条文
2012年11月17日05:59 燕赵晚报 微博 评论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其中包括:(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掉后面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条文。(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另外还有两条文删除。国务院还决定废止5件行政法规。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殡葬管理条例》删“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