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注意:(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