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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5/09/25091109_0.shtml
夫妻一方为独子建议可生二胎
重庆晚报讯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能否再生育一个子女?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悉,由市人大代表张崇强等11名代表提出的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议案,被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该议案建议适度放开再生育政策。市人大代表张崇强表示,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总和生育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妇女在育龄期间,每个妇女平均的生育子女数)保持在1.8左右,“按此测算,预计到2100年,我国人口将只有6.3亿,人口老龄化更趋严重,社会保障负担更加沉重。” 他说,根据国际上的统计数据,如果总和生育率小于2.1,新生人口将不足以弥补生育妇女及其伴侣数量,“要保持人口数量长期适度稳定,需逐步使总和生育率维持在2.1左右,形成稳定并科学的人口更替模式。” 此外,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06(指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男女比率严重失调,“性别比严重失调将使适婚年龄男性无可婚配女性,由此引发家庭暴力、性犯罪等社会问题。” 因此,张崇强等代表建议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度放开再生育政策。建议称,把条例第20条第2款第1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或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或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建议把条例第20条第2款第5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楼2013-05-10 16: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