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教材里有如下一段,
例如,关于砍伐葡萄的诉讼,应用“树木”(arbores)一词,而不得直接称“葡萄”(vites)。因《十二表法》只规定非法砍伐树木的应处罚金,而没有提到葡萄。又如关于所有权的诉讼,当事人必须以杖触及讼争物等。否则,稍有错误,即使理由充足,亦必败诉。又因严格实行“一案不二讼”的原则,对同一案件不得再次起诉。故原告因诉讼瑕疵而败诉的,即丧失司法救济的保护。
觉得罗马法好严格啊![](https://gsp0.baidu.com/5aAHeD3nKhI2p27j8IqW0jdnxx1xbK/tb/editor/images/jd/j_0004.gif)
想问一下,罗马法在各个时期都是执行这么严格的形式主义吗?
例如,关于砍伐葡萄的诉讼,应用“树木”(arbores)一词,而不得直接称“葡萄”(vites)。因《十二表法》只规定非法砍伐树木的应处罚金,而没有提到葡萄。又如关于所有权的诉讼,当事人必须以杖触及讼争物等。否则,稍有错误,即使理由充足,亦必败诉。又因严格实行“一案不二讼”的原则,对同一案件不得再次起诉。故原告因诉讼瑕疵而败诉的,即丧失司法救济的保护。
觉得罗马法好严格啊
![](https://gsp0.baidu.com/5aAHeD3nKhI2p27j8IqW0jdnxx1xbK/tb/editor/images/jd/j_0004.gif)
想问一下,罗马法在各个时期都是执行这么严格的形式主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