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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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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第一帖,来请教罗马法的问题来了。
@子夜飞蛾
一楼防抽


IP属地:北京1楼2013-05-10 20:41回复
    罗马法教材里有如下一段,
    例如,关于砍伐葡萄的诉讼,应用“树木”(arbores)一词,而不得直接称“葡萄”(vites)。因《十二表法》只规定非法砍伐树木的应处罚金,而没有提到葡萄。又如关于所有权的诉讼,当事人必须以杖触及讼争物等。否则,稍有错误,即使理由充足,亦必败诉。又因严格实行“一案不二讼”的原则,对同一案件不得再次起诉。故原告因诉讼瑕疵而败诉的,即丧失司法救济的保护。
    觉得罗马法好严格啊
    想问一下,罗马法在各个时期都是执行这么严格的形式主义吗?


    IP属地:北京2楼2013-05-10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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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中摘出来几段话,希望能帮到你
      ①我们知道,古罗马在大法官法形成以前的漫长岁月中,市民法完全是形式主义和僵化守旧的,丝毫没有什么灵活性可言。但由于法律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制定要通过总结经验和必要的立法程序,故它通常对于形势有滞后性,而社会经济总是不断发展的,特别是在简单商品经济发达以后,面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它既要保持稳定和严肃,不能朝令夕改,又要在某些方面自觉或不自觉地作较为概括的或比较原则的规定,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作出灵活的解释,这是罗马法进步时期的现象,也可以说是进步法制的普遍规律。
      ②按《十二表法》的规定,就侵权行为而言,总的来说,并不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有损害就要负责;就法律行为而言,行为人不但对过失可以不负责任,就是故意也不须负责。因为当时罗马经济、文化都很落后,法律注重形式主义,法律行为只要手续完备、形式齐全,就可以发生效力,而不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例如买卖,一方欺骗了另一方,但如果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则受害方仍要履行法律上的义务。以后由于经济发展,形式主义既阻碍商品的流转,又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因此,法官在判案时才转而注重实际情况,调查当事人是否受了欺骗、胁迫或发生了误解。如果这样,就对受害人加以保护。对侵权行为,同样也探究行为人是否是故意或有无过失,以判定其责任的重轻或有无。经过这样的变化,最终才确定了过失责任主义。
      ③法国罗马法学家G.迈(G.May )在他的《罗马法基础》一书中把罗马法分为两大时期:即市民法(jus   civile )时期和万民法(jus gentium)时期。前者包括王政时期和共和国时期。这个时期的法律,狭隘严峻,注重形式,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包括整个帝政时期,其时法律已失去狭隘和形式主义的特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得较为灵活、合理。英国罗马法学家梭姆(Sohm)也持这种观点。(这一段是阐述罗马法二分法分期的)


      IP属地:法国3楼2013-05-1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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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谢谢飞蛾,大概了解了。
        差不多能这么理解吧,罗马法到后期(帝政时期)就没有这样的严重形式主义的特征了。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罗马的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


        IP属地:北京4楼2013-05-1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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