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了解到,河北省邢台市政府自3月2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依法进行了惩处。近日,当地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将查处的十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十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分别是建滔(河北)化工园区排污管道污水外溢污染环境案、威县洲达皮业有限公司渗坑排污案、广宗县苯化工违法生产案、平乡县赵俊山渗碳厂违法生产案、平乡县丰州镇里村张庆贺、马延达电镀厂违法生产案、南宫市张广平皮毛染色加工作坊违法生产案、南宫市陈秋菊皮毛染色加工作坊违法生产案、威县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化工原料案、威县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案、清河县河北安米诺氨基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渗坑排污案。
通报中指出,十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一方面反映了一些企业负责人受经济利益驱使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给人们群众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对“十五小”、“新六小”等企业关停取缔不彻底,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惩处不到位。通报要求各级政府要在这次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落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特别是“十五小”、“新六小”等企业,要在6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毁设备、吊销证照”的标准,关停取缔到位,不留后患;对应限期迁入园区的化工、制药、淀粉、造纸、印染等工业企业,要列出搬迁时限表,全程跟踪督查,逾期完不成搬迁任务的,要停止生产。工业园区要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外排废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对企业规模较大,难以实现搬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最严格的排放标准,采用国内最先进的治理技术进行深度治理,要明确治理完成时限以及相关的责任人,限期完成治理任务。涉水企业外排废水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对经过治理后外排废水达不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停止生产。
相关链接:十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建滔(河北)化工园区排污管道污水外溢污染环境案
违法事实:建滔(河北)化工园区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排污管道的部分检查井遭到损坏堵塞,造成污水外溢,且疏通排污管道的污泥随意排放,形成了土壤污染,被媒体多次曝光,对邢台市造成了不良影响。
处理意见:内丘县环保局责令企业对所有检查井采取加封防溢措施,加大对排污管道的巡查力度,杜绝污水外溢。同时,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对污水底泥进行监测,确定进行清理或对土壤的修复方案,并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
●威县洲达皮业有限公司渗坑排污案
违法事实:威县洲达皮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区南侧渗坑,污染严重。
处理意见:威县政府按照“吊销执照、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停水断电”的取缔标准,组织侯贯镇政府、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对该企业实施了关停取缔;当地公安机关对企业法人张大广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广宗县苯化工厂违法生产案
违法事实:文宗县北塘疃乡南塘疃村苯化工厂擅自开发建设并投入生产,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十五小”企业。
处理意见:广宗县政府组织当地乡镇、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吊销执照、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停水断电”的标准,对该企业依法实施了关停取缔;当地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冯普泽、王如岗和高保玉等三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平乡县赵俊山渗碳厂违法生产案
违法事实:平乡赵俊山渗碳厂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土法窑炉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严重。
处理意见:平乡县政府组织当地乡镇、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吊销执照、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停水断电”的标准,对该企业依法实施了关停取缔;当地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赵俊山依予以行政拘留。
●平乡县丰州镇里村张庆贺、马延达电镀厂违法生产案
违法事实:丰州镇里村张庆贺、马延达两家电镀厂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违法建设并开工生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
处理意见:平乡县政府组织当地乡镇、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吊销执照、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停水断电”的标准,对两家企业依法采取了关停取缔措施;当地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张庆贺和马延达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南宫市张广平皮毛染色加工作坊违法生产案
违法事实:南宫市明化镇郑家堤村张广平皮毛染色加工作坊无环评审批手续,违法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内小型渗坑。
处理意见:南宫市政府组织当地乡镇、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吊销执照、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停水断电”的标准,对该加工作坊依法采取了关停取缔措施;当地公安机关对加工作坊负责人张广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南宫市陈秋菊皮毛染色加工作坊违法生产案
违法事实:南宫市明化镇郑家堤村陈秋菊皮毛染色加工作坊无环评审批手续,违法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内小型渗坑。
处理意见:南宫市政府组织当地乡镇、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吊销执照、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停水断电”的标准,对该加工作坊依法采取了关停取缔措施;当地公安机关对加工作坊负责人陈秋菊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威县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化工原料案
违法事实:威县天宇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危险化学原料和产品未经采取防雨、防渗措施,露天堆存。
处理意见:威县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当地公安机关对企业法人许吉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威县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案(注: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违法事实: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在水污染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东侧河道,污染严重。
处理意见:邢台市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立案处罚。
●清河县河北安米诺氨基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渗坑排污案
违法事实:河北安米诺氨基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生产废水排入厂内渗坑。处理意见:邢台市环保局已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对渗坑进行修复后填埋;并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