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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合理,但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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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06-26 19:09回复
      为什么说我们的“贪”心是合理的,在佛教的理论中,贪嗔痴慢疑这些习气,并不是我们今生今世才学会的,它们就像种子,早就贮存于我们生生世世的八识心田之中,我们由一念“我”执,相续轮回,一旦遇到能促使发生的条件,这些种子就会起现行作用。有人提出一个问题,说婴儿就没有表现出来多少贪嗔痴的欲念,说明这些习气是后天形成的。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婴儿并不是没有什么欲念和执念,只是他(她)还没有学会分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所以表现出来的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好坏不分。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各种事物越来越会分别,又进一步加强这些习气和执念,贮于八识心田,故此各个人习气表现出来也有轻重的不同。
      所以,我们在对别人“贪”得无厌,深恶痛绝的同时,往往忘记了这是我们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性,只是表现出轻重不同。既然是人的本性,那就是符合自然规律,所以说也就是合理的。一般来说,我们大多数的人,如果给他(她)创造相应的地位和条件,就可能会将贪嗔痴慢疑这些习气更大更多的激发出来,还不仅仅是“贪”,这一点都不奇怪。   贪嗔痴慢疑这些习气促成了我们一念“我”执的相续轮回,也是使我们在世间生活感到快乐痛苦和各种烦恼的根本原因,所以修行者的主要任务就是降除烦恼,熄灭贪嗔痴,让一念“我”执不再相续轮回,到达解脱的涅盘彼岸。在社会的角度,这些习气汇聚成为力量,造成了人类社会的动乱不安、争权夺利、环境恶化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斗和伤害等等,如果没有约束,随时会给别人或者集体、国家等社会环境乃至人类世界造成更大的伤害和灾难。
      所以说,“贪”心合理,但须合法,这就是我们在社会环境中生活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虽然“贪”是我们人人具有的共性,但是谁一旦拥有了可以运用和发挥的条件,就必须受到人类社会的共同契约 ---“法”的制约,也是我们应该自觉以“法”的尺度约束自身行为的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和应该固守的做人底线。作为我们生活在现实中的人,有机会能够通过一些感悟,逐渐减轻自己的“贪”念,就可能在未得到或失去的时候,做到以平常心坦然的面对,不致使自己陷入无以自拔的烦恼泥沼和避免越过“法”的底线遭致灭顶之灾。
      


    2楼2013-06-2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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