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官奴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因本人犯罪,籍没为奴隶。早在先秦时代,《尚书·甘誓》、《汤誓》中,已有“予则奴戮汝”之言。《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裴豹,隶也,著于丹书。”杜预注云:“盖犯罪没为官奴者。”在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可以没为奴隶的罪名很多:有因“盗”而“耐为隶臣”者;①有“以剑及兵刃”伤人而“耐为隶臣”者;②有以“耐隶臣诬人”而“耐为隶臣”者;③有因盗食官府祭品“当赀以下耐为隶臣”者。④唐代对于一般犯罪者,多处以杖笞或徒刑,而罪重尚不至于死刑者,则予以籍没。如武则天执政时,“天下犯罪籍没者甚众”。⑤
2.因亲属犯罪,籍没为奴隶。先秦时代即已有没罪犯家1:3为奴隶的制度。⑥秦国亦有此制,《史记·商君列传》载:商君之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索隐》日:“末利,谓工商也⋯⋯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律中因亲属犯罪籍没的律文很多,如隶臣“将城旦”逃亡者,“收其外妻、子。”⑦唐代亦有没罪人家属为奴婢的专门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⑧“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⑨《新唐书·刑法志》亦载:“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在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唐前期,因罪籍设家口为官奴婢者甚众。
3.籍没私家奴隶为官奴隶。秦律中有一《封守》案例,反映犯罪者籍没其财产,包括“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⑩而唐代凡籍没罪犯财产,无一例外皆包括家内奴婢,如“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⑩
4.官奴隶所生子女仍为官奴隶。在先秦时代,奴隶的后代,仍为奴隶。秦朝依然如此。⑩这在秦律中也可得到印证。《厩苑律》“将牧公马牛”条提到“小隶臣疾死者”,⑩《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条提到“小城旦、隶臣”和“小妾”,@“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条提到“小隶臣”,⑩《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条提到“小隶臣妾”。⑩据《仓律》解释:“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①这些小隶臣、小妾、小城旦都是未成年的男女。《仓律》还提到“妾未使”者,即未达到役使年龄的幼女。秦律中这些幼小的男女奴隶,不可能是由于本人犯罪而成为奴隶的,因为秦律规定,幼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法律答问》说:“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击(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②。身高六尺时,还未成年,尽管犯了盗牛这样的重罪,也只是拘系,等到身高六尺七寸时,即成年后,才量罪定刑,完为城旦。《法律答问》中还规定:“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桀。”③甲不是亲手杀人,但要处以车裂刑,原因在于偷盗杀人的乙尚未成年,刑事责任主要由成年人甲承担。可见,秦律中出现的年幼男女奴隶,大多应不是自身犯罪而沦落为奴隶。他们成为奴隶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家长或亲属犯罪而被抄没为奴,另一原因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父母为奴隶,他们继承父母的身份,仍为奴隶。唐代情况依然如此,官奴婢之子女仍为官奴婢。身份不得改变。实际上随着中古良贱等级的森严,无论官私奴婢,其奴婢身份是世代相袭的。唐人颜师古注《汉书·陈胜传》“人奴产子”时云:“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史书中反映唐代家生奴数量不少,《唐律疏议》亦有大量相关律条。
5.战俘及战场上的逃兵,皆没为官奴隶。秦律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寇降,以为隶臣。”④“寇降者”,当是指战俘,“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显然指逃兵。唐代亦明确规定“入钞之俘,归于司农”。⑤唐政府中主管奴婢事务的刑部都官职责之一即是“掌配没隶,簿录俘囚”。⑥唐前期,以战俘为奴婢的制度依然存在。历次战争中的俘虏,被没为奴婢者仍有相当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