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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朝奴隶与唐代奴婢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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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北京1楼2013-06-29 23:39回复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睡虎地秦简与唐律的比较研究,说明唐律中有关奴婢的许多律文、亦即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许多律文,源自于秦律中关于奴隶的规定。这与史书所栽唐律源自于魏晋之律,魏晋之律源自于秦汉之律的记载,完全吻合。另一方面,中古社会与秦朝社会相比,历史条件毕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身份等级系统与秦朝相比亦不相同,因而两个时期的奴隶、奴婢制度也有着相当的差异。
    关键词:秦朝,唐朝,奴婢,比较


    IP属地:北京3楼2013-06-2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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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20多年来,许多学者对秦汉至隋唐刑法的沿革,对睡虎地秦简与唐律,分别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但正象日本学者堀毅所讲,“作为说明唐律各篇目和各部份条文之溯源问题的专论,还十分缺乏”。①关于秦汉法律与唐律中奴隶、奴婢身份的对比研究,除日人崛敏一稍有涉猎外,②其他中外学者尚无专文涉及。因而将这两个时期法律中的奴隶、奴婢身份地位进行比较研究,对于认识当时社会特别是唐代社会中奴婢的身份地位,认识中古良贱制度的历史渊源,显然是十分必要的。④


      IP属地:北京4楼2013-06-2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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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秦汉到魏晋南北朝隋唐,中国是一个有着延续性的社会,因而中古良贱制的某些方面、特别是在奴婢制度方面,与秦汉社会的奴隶制有着种种联系。
        在传世文献中,关于秦朝奴隶的记载不多且不系统,这曾经限制了不少史学家研究中古良贱身份制的视野。而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关于秦代奴隶的资料。其中直接涉及奴隶的律文即不下数十余条,在《法律答问》部分及《封诊式》的案例中,亦有数十条涉及到秦朝的奴隶制度。在民间所用吉祥占书《日书》中,也有不少反映秦朝奴隶的内容。④尽管秦简反映的主要是官奴隶的情况,但与中古时期特别是唐代有关奴婢的律文相比较,仍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同异之处。
        这里我们首先考察秦律与唐律中有一定继承关系的奴隶、奴婢制度律文。主要从奴隶、奴婢的来源、性质、法律地位等几方面展开讨论。
        从睡虎地秦简与唐律的对比来看,秦朝与唐朝,官私奴隶的来源十分相近。


        IP属地:北京5楼2013-06-29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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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官奴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因本人犯罪,籍没为奴隶。早在先秦时代,《尚书·甘誓》、《汤誓》中,已有“予则奴戮汝”之言。《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裴豹,隶也,著于丹书。”杜预注云:“盖犯罪没为官奴者。”在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可以没为奴隶的罪名很多:有因“盗”而“耐为隶臣”者;①有“以剑及兵刃”伤人而“耐为隶臣”者;②有以“耐隶臣诬人”而“耐为隶臣”者;③有因盗食官府祭品“当赀以下耐为隶臣”者。④唐代对于一般犯罪者,多处以杖笞或徒刑,而罪重尚不至于死刑者,则予以籍没。如武则天执政时,“天下犯罪籍没者甚众”。⑤
          2.因亲属犯罪,籍没为奴隶。先秦时代即已有没罪犯家1:3为奴隶的制度。⑥秦国亦有此制,《史记·商君列传》载:商君之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索隐》日:“末利,谓工商也⋯⋯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律中因亲属犯罪籍没的律文很多,如隶臣“将城旦”逃亡者,“收其外妻、子。”⑦唐代亦有没罪人家属为奴婢的专门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⑧“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⑨《新唐书·刑法志》亦载:“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在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唐前期,因罪籍设家口为官奴婢者甚众。
          3.籍没私家奴隶为官奴隶。秦律中有一《封守》案例,反映犯罪者籍没其财产,包括“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⑩而唐代凡籍没罪犯财产,无一例外皆包括家内奴婢,如“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⑩
          4.官奴隶所生子女仍为官奴隶。在先秦时代,奴隶的后代,仍为奴隶。秦朝依然如此。⑩这在秦律中也可得到印证。《厩苑律》“将牧公马牛”条提到“小隶臣疾死者”,⑩《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条提到“小城旦、隶臣”和“小妾”,@“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条提到“小隶臣”,⑩《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条提到“小隶臣妾”。⑩据《仓律》解释:“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①这些小隶臣、小妾、小城旦都是未成年的男女。《仓律》还提到“妾未使”者,即未达到役使年龄的幼女。秦律中这些幼小的男女奴隶,不可能是由于本人犯罪而成为奴隶的,因为秦律规定,幼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法律答问》说:“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击(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②。身高六尺时,还未成年,尽管犯了盗牛这样的重罪,也只是拘系,等到身高六尺七寸时,即成年后,才量罪定刑,完为城旦。《法律答问》中还规定:“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桀。”③甲不是亲手杀人,但要处以车裂刑,原因在于偷盗杀人的乙尚未成年,刑事责任主要由成年人甲承担。可见,秦律中出现的年幼男女奴隶,大多应不是自身犯罪而沦落为奴隶。他们成为奴隶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家长或亲属犯罪而被抄没为奴,另一原因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父母为奴隶,他们继承父母的身份,仍为奴隶。唐代情况依然如此,官奴婢之子女仍为官奴婢。身份不得改变。实际上随着中古良贱等级的森严,无论官私奴婢,其奴婢身份是世代相袭的。唐人颜师古注《汉书·陈胜传》“人奴产子”时云:“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史书中反映唐代家生奴数量不少,《唐律疏议》亦有大量相关律条。
          5.战俘及战场上的逃兵,皆没为官奴隶。秦律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寇降,以为隶臣。”④“寇降者”,当是指战俘,“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显然指逃兵。唐代亦明确规定“入钞之俘,归于司农”。⑤唐政府中主管奴婢事务的刑部都官职责之一即是“掌配没隶,簿录俘囚”。⑥唐前期,以战俘为奴婢的制度依然存在。历次战争中的俘虏,被没为奴婢者仍有相当的数量。


          IP属地:北京6楼2013-06-2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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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私人奴隶、奴婢的来源方面,唐朝与秦朝亦大体相似:
            1.由买卖而获得奴隶。奴隶买卖,首先秦就已存在。《周礼·地官》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债者质剂焉。”所谓“人民”即是奴隶,与牛马一样在市场上出售。秦代亦有买卖奴隶的市场。《汉书·王莽传》载:“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阑,制于臣民,颛断其命。”其实,“奴婢之市”在秦朝以前即已出现。上引《周礼》的记载即可为证。另外,从秦简《告臣》爰书有“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一语来看。⑦秦代奴隶交易有一定的制度,有所谓“市正贾(价)”,即市场上的官定常规价格。在秦简《日书》中,有不少关于购买奴婢、牲畜吉日的记载,如:建日,“可以人人”;⑧收日,“可以人人民、马牛、禾粟”;⑨戊子,“不利出人”;⑩辰日,“入人奴妾;”⑩这些都说明,秦代奴隶交易是相当经常、相当普遍的。
            私人奴隶许多来自买卖市场。如《封诊式》的《告臣》爰书中,即讲到“某里士伍甲”的奴隶丙,凭“丞某”作“中人”,以“价若干钱”买来,因丙“骄悍”,欲卖给公家。①在奴隶交易市场上,出卖的既有私奴隶亦有官奴隶。如《法律答问》讲到某“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②政府拟将其妻子儿女出卖,但因为隶臣之子年龄太小,离不开母亲,所以规定“弗买子、母”。显然,官府也买卖奴隶。私人亦可从官府购买奴隶。
            唐代政府亦在各地设立奴婢市场,一般情况是将奴婢与牛马牲畜设在同一行中,称为“口马行”,同时官府亦规定有“市估价”即常规价。③买卖的手续更有严格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对于市司不及时为私人买卖奴婢立券者,亦规定了处罚办法:“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④由此可见,唐代私人奴婢的来源之一是市场,交易的奴婢有官定的市场价格,其买卖手续与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如果说秦代的奴婢市场还曾受到王莽等人抨击的话,那么,在中古时,人们已视奴婢的交易与牛马的交易一样正常。
            2.由官府赏赐而获得奴隶。自商鞅变法以后,立有军功者既可获得爵位,又可受赐奴隶。《商君书·境内》载,攻城围邑或野战中斩敌首达到一定数目者,“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虏”即是战俘。获赐者的“虏”显然成为私家奴隶。除军功以外,有其它功劳的,有时也被赐与奴隶。如《法律答问》载:“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隶臣二人,击(系)投书者鞠审谳之。”⑤可见,能捕获投匿名信者,可获赐两个奴隶。在唐代,特别是在唐前期,皇帝因各种原因赐与臣下奴婢的情况是很多的。例如唐初李靖因平江南受赐物千段、奴婢百口、马百匹。⑥李孝恭因平江南受赐甲第一区,女乐二部、奴婢七百人。④
            3.由私家奴隶繁育获取奴隶。在秦简《法律答问》中,多处提到“人奴擅杀子”、“人奴妾笞子”之事,秦朝法律明确禁止奴婢“擅杀”及“笞”其子女。这是因为奴婢生育的子女,并不为其父母所有。作为财产,他们仍属于奴隶的主人。奴隶所生子女,系私人奴隶的来源之一,历魏晋南北朝至唐代,情况依然如此。唐律明确规定:“奴婢即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⑧律文说明,奴婢所生子女为主人当然之财产,奴婢无权处置。违者有罪。唐代奴婢所生“家生奴”是唐代私奴婢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一点与秦代可以说一脉相承。
            由以上对比可见,秦朝与唐朝,在官私奴隶的来源上是很相近的。


            IP属地:北京7楼2013-06-3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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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12楼2013-06-3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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