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加多宝与广药王老吉互诉“红罐”包装侵权一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庭审现场广药和加多宝互攻火药味十足。广药方面坚持认为,“红罐”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红罐就是王老吉;加多宝认为,是己方设计并经营了“红罐”包装,与广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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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外等待开庭的人群











今天上午,加多宝与广药王老吉互诉“红罐”包装侵权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现场广药和加多宝互攻火药味十足,审判长多次提醒发言要简明扼要,应停止攻击对方,友好表达观点。
本次官司可视作双方“王老吉”商标争夺的延续,在广药胜诉并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后,便开始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则在将产品更名为加多宝凉茶后继续沿用红罐包装,两家的茶品在包装、装潢相似度上极高,由此引发了本次互诉。
本次诉讼,广药的诉讼请求包括: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红罐包装,销毁已有红罐加多宝产品并停止生产;责令加多宝停止使用移除销毁所有含红罐标识的广告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判令加多宝赔偿广药1.5亿元。
庭审中,广药极力强调“红罐”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王老吉”是知名品牌,“红罐”装潢的显著性也得益于王老吉的高知名度。而加多宝则力图证明装潢不能与商品来源分离,但可以与商标分离。
庭审前,曾有律师在接受网易财经采访时表示,加多宝公司作为红罐的设计一方,本应享有包装装潢权。但在“王老吉”商标使用权转移时,并未对包装、装潢使用权问题做出明确约定,这一点对其庭审很不利。
庭审中有四个问题成为焦点,除金额问题外,其余三个焦点双方都有数番激辩。
焦点一、加多宝设计了红罐,是否应该拥有红罐?
加多宝认为,是己方设计并经营了“红罐”包装,与广药无关。在其他企业多用绿色作为凉茶产品的包装时,鸿道集团首创将红色作为凉茶包装装潢主色,陈鸿道作为专利权人获得了红罐凉茶的外观设计专利。
广药方面否认这一说法,称红罐包装是广药集团在授权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品牌的合同有效期内产生,因此不能说与广药无关。广药方面称,当初与加多宝签订的学科合同,不光约定了可以使用“王老吉”商标,还约定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因此合同表面上是商标许可,实际上也是特定商品经营权的授权,因此与广药集团有关系。
焦点二、“红罐”装潢是不是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
广药方面坚持认为,“红罐”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理由有三:其一,红罐装潢依附于“王老吉”商标,红罐装潢的显著性源于“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两者有直接联系;其二,本案是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因此包装不可能离开王老吉凉茶;其三、“王老吉”三个字是该装潢的核心要素,因此装潢与商标指向的经营主体应当相同。
加多宝方面则辩称,“王老吉”从未指向特定商品。加多宝代理人认为,加多宝使用“王老吉”三个字并非仅仅来源于当年的许可协议,王老吉作为老字号本身就是泛泛的概念,从来没有指向特定的商品,如果混为一谈 那就是对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基本了解。王泽邦作为清朝道光年间的广州人,因凉茶致富,因此王泽邦配方的凉茶被称为王老吉凉茶。
针对广药所说,“红罐”装潢与“王老吉”商标指向的经营主体应当相同一说,加多宝方面回应称,只存在包装装潢与商品来源能否分离的问题,不存在与商标能否分离的问题,因为包装装潢与商标均具有独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体到本案,“红罐”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并不是必然统一的。
焦点三、凉茶“加多宝”和凉茶“王老吉” 哪个是知名商品?
本案的又一个焦点便是双方试图对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给出完全不同的定义,加多宝方面将其定义为“加多宝公司生产的、采用王泽邦配方的红罐凉茶商品”,这其中包括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广药方面则认为,知名商品是广药所生产的,拥有“王老吉”商标的凉茶产品。
加多宝代理人称,知名商品与商标无关,涉案的知名产品应该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都使用了王泽邦的正宗配方。
加多宝由该定义引申至知名商标的特有装潢保护,代理人称,在长期经营中,加多宝的上述产品已经获得特定指向性,为该产品所特有,应当受到保护。
广药不认同加多宝所下的定义,其代理人称,知名商品应该是享有商标所有权的广药所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因此包装装潢不能离开王老吉凉茶,“红罐”包装应当属于广药。
广药方面认为,加多宝对本案中知名商品下如此定义,意图明显,在于将本案的涉案范围由“王老吉”凉茶扩大到所有凉茶产品,弱化商标与装潢的关系。(网易财经 龙倚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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