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日本都用相同的汉字表示“家”,但其内涵却完全不同。在此,笔者拟先通过对家、亲戚、同族的概念异同之比较,来说明日本的家、分家和同族的基本特征,进而探讨日本和中国的家与社会的异同。
一、“家”、“亲戚”、“同族”的概念的异同
日中两国关于家、亲戚、同族的语言上的不同
日本 文化要素 中国
イ工(ie) 家 jia
シンセキ(sinseki) 亲戚 qingshu
ドゥゾク(dozoku) 同族(宗族) tongzu(zongzu)
“家”(ie)和“家”(jia)
1.日本的“家” 日本学者关于“家”的研究偏重于制度方面。著名社会人类学家中野卓把日本的“家”归纳为如下定义:家是以家庭的存续和发展为目的、以家业和家事两者不可分割的形式继续完成的经营团体。(注:参见〔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84页。)另外, 冈田谦根据中根千枝在《家的构造——社会人类学的分析》中关于家的定义,整理后认为:日本的“家”并非像“家庭”那样是一种在所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是在日本社会中根据特殊的历史的、经济的要素被育成的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家”的制度的发达和近代的政治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本,“家”是由家长及他的家庭(含家臣、佣人)组成的居住、财产单位。“家”一旦建立,其自身便作为不可分割的社会单位存在于地域社会。“家”与其说是以血缘不如说是以居住或经济要素为中心而形成的。“在社会组织中,居住的要素具有比较重要功能,这是在不具有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中能看到的共同的现象。在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单系血缘成员的资格对于集团的构成具有第一重要的意义”。以居住或经济的要素作为“家”的重要的功能的社会也不少。以养子(婿养子)制为前提,使“家制度”得到发展的日本社会就是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据居住、财产规定血缘者的权力、义务的界限,同时也包含非血缘者的基本社会集团”。(注:参见〔日〕冈田谦:“同族と家”,载“村落构造と亲族组织”,未来社,1973年,第139~140页。)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个经营体的概念。它可以收养养子及亲族以外的人,有时也接收非血缘关系的非亲族(佣人等)作为“家”的成员,而且养子在分家、家庭的继承方面享有权利。传统日本的“ぃえ”(家)的概念及实态,常混同于“家庭”,但实际上家庭和“家”并非一回事。“家”的成员构成家庭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并不一定“家”的成员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人,如“家里人”,不仅仅是妻子,同居的双亲、兄弟姐妹,雇用的人也被包含在其中。
日本语的“ぃえ”,是“かきど”(灶)的意思。在其他的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类似的表述也很多。在中国从古代开始,“かきど”(灶)“烟”就象征着家庭。家庭的共同生活,是拥有共同的灶,在一个锅里吃饭,火、食、居合在一起便构成一个家庭。因此,火、“かきど”(灶)常用来作为“家庭”的象征。
尽管如此,在“家”的居住和经济的要素中血缘的要素是优先的,在继承中也具有相对的优先权,但并不是唯一的。
2.中国的“家” 滋贺秀三认为:中国的“家”是基于同一祖先的生命扩大的同类意识,是把有形无形的资产“凑在一起”的组合。如果说中国的家是“合伙的”,日本的“家”则是“财团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日本的“家”是被融入外界的社会结构中的。在日本,“家”并不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家业是“家”对社会的功能,家名代表着“家”在社会上的声望,“家”的社会功能和声望是超出“家”自身的界限的。而中国的“家”非常明确是自我目的性的,即男性血缘的扩大是其自身的基本的价值,纯经济的价值是财产,可以说人和财产是中国家的基本要素。(注: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创文社,东京,1967年,第58~68页。)
一、“家”、“亲戚”、“同族”的概念的异同
日中两国关于家、亲戚、同族的语言上的不同
日本 文化要素 中国
イ工(ie) 家 jia
シンセキ(sinseki) 亲戚 qingshu
ドゥゾク(dozoku) 同族(宗族) tongzu(zongzu)
“家”(ie)和“家”(jia)
1.日本的“家” 日本学者关于“家”的研究偏重于制度方面。著名社会人类学家中野卓把日本的“家”归纳为如下定义:家是以家庭的存续和发展为目的、以家业和家事两者不可分割的形式继续完成的经营团体。(注:参见〔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84页。)另外, 冈田谦根据中根千枝在《家的构造——社会人类学的分析》中关于家的定义,整理后认为:日本的“家”并非像“家庭”那样是一种在所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是在日本社会中根据特殊的历史的、经济的要素被育成的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家”的制度的发达和近代的政治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本,“家”是由家长及他的家庭(含家臣、佣人)组成的居住、财产单位。“家”一旦建立,其自身便作为不可分割的社会单位存在于地域社会。“家”与其说是以血缘不如说是以居住或经济要素为中心而形成的。“在社会组织中,居住的要素具有比较重要功能,这是在不具有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中能看到的共同的现象。在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单系血缘成员的资格对于集团的构成具有第一重要的意义”。以居住或经济的要素作为“家”的重要的功能的社会也不少。以养子(婿养子)制为前提,使“家制度”得到发展的日本社会就是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据居住、财产规定血缘者的权力、义务的界限,同时也包含非血缘者的基本社会集团”。(注:参见〔日〕冈田谦:“同族と家”,载“村落构造と亲族组织”,未来社,1973年,第139~140页。)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个经营体的概念。它可以收养养子及亲族以外的人,有时也接收非血缘关系的非亲族(佣人等)作为“家”的成员,而且养子在分家、家庭的继承方面享有权利。传统日本的“ぃえ”(家)的概念及实态,常混同于“家庭”,但实际上家庭和“家”并非一回事。“家”的成员构成家庭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并不一定“家”的成员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人,如“家里人”,不仅仅是妻子,同居的双亲、兄弟姐妹,雇用的人也被包含在其中。
日本语的“ぃえ”,是“かきど”(灶)的意思。在其他的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类似的表述也很多。在中国从古代开始,“かきど”(灶)“烟”就象征着家庭。家庭的共同生活,是拥有共同的灶,在一个锅里吃饭,火、食、居合在一起便构成一个家庭。因此,火、“かきど”(灶)常用来作为“家庭”的象征。
尽管如此,在“家”的居住和经济的要素中血缘的要素是优先的,在继承中也具有相对的优先权,但并不是唯一的。
2.中国的“家” 滋贺秀三认为:中国的“家”是基于同一祖先的生命扩大的同类意识,是把有形无形的资产“凑在一起”的组合。如果说中国的家是“合伙的”,日本的“家”则是“财团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日本的“家”是被融入外界的社会结构中的。在日本,“家”并不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家业是“家”对社会的功能,家名代表着“家”在社会上的声望,“家”的社会功能和声望是超出“家”自身的界限的。而中国的“家”非常明确是自我目的性的,即男性血缘的扩大是其自身的基本的价值,纯经济的价值是财产,可以说人和财产是中国家的基本要素。(注: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创文社,东京,1967年,第58~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