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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站精品)日本的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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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作者崇侯秀虎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3-08-05 09:32回复
    中国和日本都用相同的汉字表示“家”,但其内涵却完全不同。在此,笔者拟先通过对家、亲戚、同族的概念异同之比较,来说明日本的家、分家和同族的基本特征,进而探讨日本和中国的家与社会的异同。
          一、“家”、“亲戚”、“同族”的概念的异同
      日中两国关于家、亲戚、同族的语言上的不同
    日本            文化要素        中国
    イ工(ie)           家          jia
    シンセキ(sinseki)      亲戚        qingshu
    ドゥゾク(dozoku)       同族(宗族) tongzu(zongzu)
    “家”(ie)和“家”(jia)
      1.日本的“家” 日本学者关于“家”的研究偏重于制度方面。著名社会人类学家中野卓把日本的“家”归纳为如下定义:家是以家庭的存续和发展为目的、以家业和家事两者不可分割的形式继续完成的经营团体。(注:参见〔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84页。)另外, 冈田谦根据中根千枝在《家的构造——社会人类学的分析》中关于家的定义,整理后认为:日本的“家”并非像“家庭”那样是一种在所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是在日本社会中根据特殊的历史的、经济的要素被育成的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家”的制度的发达和近代的政治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本,“家”是由家长及他的家庭(含家臣、佣人)组成的居住、财产单位。“家”一旦建立,其自身便作为不可分割的社会单位存在于地域社会。“家”与其说是以血缘不如说是以居住或经济要素为中心而形成的。“在社会组织中,居住的要素具有比较重要功能,这是在不具有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中能看到的共同的现象。在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单系血缘成员的资格对于集团的构成具有第一重要的意义”。以居住或经济的要素作为“家”的重要的功能的社会也不少。以养子(婿养子)制为前提,使“家制度”得到发展的日本社会就是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据居住、财产规定血缘者的权力、义务的界限,同时也包含非血缘者的基本社会集团”。(注:参见〔日〕冈田谦:“同族と家”,载“村落构造と亲族组织”,未来社,1973年,第139~140页。)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个经营体的概念。它可以收养养子及亲族以外的人,有时也接收非血缘关系的非亲族(佣人等)作为“家”的成员,而且养子在分家、家庭的继承方面享有权利。传统日本的“ぃえ”(家)的概念及实态,常混同于“家庭”,但实际上家庭和“家”并非一回事。“家”的成员构成家庭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并不一定“家”的成员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人,如“家里人”,不仅仅是妻子,同居的双亲、兄弟姐妹,雇用的人也被包含在其中。
      日本语的“ぃえ”,是“かきど”(灶)的意思。在其他的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类似的表述也很多。在中国从古代开始,“かきど”(灶)“烟”就象征着家庭。家庭的共同生活,是拥有共同的灶,在一个锅里吃饭,火、食、居合在一起便构成一个家庭。因此,火、“かきど”(灶)常用来作为“家庭”的象征。
      尽管如此,在“家”的居住和经济的要素中血缘的要素是优先的,在继承中也具有相对的优先权,但并不是唯一的。
      2.中国的“家” 滋贺秀三认为:中国的“家”是基于同一祖先的生命扩大的同类意识,是把有形无形的资产“凑在一起”的组合。如果说中国的家是“合伙的”,日本的“家”则是“财团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日本的“家”是被融入外界的社会结构中的。在日本,“家”并不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家业是“家”对社会的功能,家名代表着“家”在社会上的声望,“家”的社会功能和声望是超出“家”自身的界限的。而中国的“家”非常明确是自我目的性的,即男性血缘的扩大是其自身的基本的价值,纯经济的价值是财产,可以说人和财产是中国家的基本要素。(注: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创文社,东京,1967年,第58~68页。)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3-08-0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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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传统农村里,人们较为重视其与家人和亲属的道德或情感关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家庭关系与亲属关系中不存在工具性或经济方面的考虑。正如费孝通教授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所指出的,在中国传统农村里,“家”的概念是伸缩自如的,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定。它可以是一个核心家庭,但也可以包括近亲甚至远亲。一个“家”的规模和构成常常随政治、宗教和经济需求等因素而定。如果人们发现其核心家庭完成不了既定的各种任务,那么他就会扩大、加强与亲属的联系,并把他们纳入“家”,甚至非亲属,也可以成为“自家人”。(注: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观察社,1947年。)在这里,“家”和“家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中、日社会对“家”的认识可以看出,日本更强调“家”作为一个经营体的功能,而中国的“家”强调一种血缘体及外延扩大的社会关系的特征,文化意识形态的意义更明显。
        亲戚
        1.日本的“亲戚” 中野卓关于日本的“亲戚”的定义常被引用。他的定义如下:以同族诸家的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的各家间宗教的、政治的与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注:参见〔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72页。 )光吉利之认为日本的亲戚功能为“作为亲戚关系的主要活动领域,可举出相互援助、社交、服务交换三个方面,其中日常的相互援助为主要的功能”。(注:参见〔日〕光吉利之:“同族组织と亲族关系”,载“社会学评论”65号,日本,1964年,第55页。)
        这两位学者的概念中都强调了亲戚间相互援助的特点。
        2.中国的“亲戚” 中国的“亲戚”由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联系而形成,而且是双系的。在一定范围内亲戚的网络扩展得相当广。日本语的“亲戚”的概念和汉语完全不同,日本语的“亲戚”指有亲族关系的全体,“同族”也是“亲戚”。
        亲戚的网络关系,并非像宗族的姓那样能够识别,因其扩展到各家间的通婚和血缘关系中。亲戚通过婚姻的媒介,超越了血缘的关系。其交往以同“婆家”和“娘家”的交往为中心,女婿成为“亲戚”中最重要的角色。“娘家舅”也在其中扮演甚为特殊的角色。此外,在婚丧、经济协助等方面,“亲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族
        鸟越皓之认为:日本的“同族”团如同“家”一样,是一个经营体。同族团的建立和维持,以农家为例的话,一般本家进行安定的农业经营,分家依存于本家的农业经营。鸟越还分析了有贺喜左卫门的“同族”说,认为有贺所说的是“同族”存在的理由。有贺以日常协同的必要性为主,根据系谱关系,各家得以存在于联合的同族团中。反过来,如果没有生活的共同的必要性,同族团可以说是不存在的。(注:参见〔日〕鸟越皓之:“家と村の社会学”,世界思想社,日本,1987年,第52~53页。)
        而中国的宗族是一个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社会集团。
        从上述一些有代表性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家”的存在和维系,主要基于如下几个要素:家长权继承、居住和经济的要素、祭祀继承与血缘关系。从家长权的继承、居住和经济的要素上看,日本的“家”是经营体;而从祭祀继承和血缘关系上看,中国的“家”是以血缘为主的社会组织。在这些有关“家”的概念背后,日本的“家”自身的特点和运行机制表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呢?这就要从概念的“家”回到实际运行的“家”中。
      二、日本“家”的阶层性:武士与平民
        日本的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民俗学、法学等研究领域积累了很多有关日本家族的研究成果。而立足于近代日本的家族构成,对日本社会的组织构成进行了敏锐分析的是川岛武宜,他把日本的传统家族分成封建武士的即儒教的家族和民众的家族两种类型。(注:参见〔日〕川岛武宜:“日本社会の家族的构成”,日本评论社,1955年。)传统上,日本社会是个身份制社会,其形成的基础是以兵(武士)和农民的分离作为起点的。兵、农分离的结果是最终形成了作为统治阶级的“士”(武士)和被统治阶级的“百姓”(农)、“町人”(工商业者)的身份秩序,即形成日本特有的士农工商的身份制社会,武士和庶民构成了传统日本社会的两个基本阶层,由此在家庭形态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3-08-0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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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武士的继承,并非是封禄的继承即“家督”(中世纪意味着一门的军事统帅权的“家督”这一用语,在江户时代,意味着一家的当主及属于一家的家产即封禄)继承,正确地说是以封禄的再分配作为主体,同时也伴随着家名继承和祭祀继承的观念。但是,封禄是以对主君的效劳为条件而被给予的,即效劳才是武士的家业。因此,家的继承就是家业继承的观念,虽在表面上未被表现出来,但在根本上即使到江户时代也依然存在。可见,家督继承具有名誉和经济上的双重意义。“继承”一词在现代法学上具有“私”的性质。但在江户时代却具有“公”的性质。进入明治以后,则由武士向士族属性转变。
          在武士(后来的士族)的继承中,长子和养子继承是主要的。
          在中国传统社会,虽说诸子均分为继承的主流,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继承。但继承的主线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女婿和外人是不能继承的。
          日本的继承中,被继承的是一个独立的家,它有“家名”和“家业”(这一家业与中国的家业不同,它主要指这个家代代所从事的事业,如茶道等)。即使在明治初年,家业的观念仍很盛行。当时“家督继承”这一用语如果从主观上来看,为家名继承;从客观上来看,是家产继承;若从功能上来看则为家业的继承。更进一步说,它还含有使祖先的祭祀永远继承下去的意思。(注: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第29~30页。)不过,进入明治后,家督继承也逐渐地成为平民家庭继承的重要制度。
          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国的家庭时,认为中国的家庭由于分家已不可能继承“家”,其继承的主要为家产。但在笔者看来,由于分家确实是破坏了家的完整性,使家处于一种分裂的状态,但这种所谓的分裂是有限的,分家中的继与合的原则以及对家的认同(identity),还是为人们继承下来。
          日本现在的民法条文是1947年制定的,但到民法修正为止,“家族制度”的废除论者和维持论者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结果成为妥协的产物,即社会生活上的“家族制度”和法律上的“家族制度”相分离。尽管如此,还是从法律上废除了户主制度和长子继承制度,夫妇、亲子、兄弟姊妹以平等的原则继承。与此相伴随的“家”的财产等于“家产”的观念也消失了,所有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分配对于所有的子女是平等的,从而确立了平均继承的制度。但是,平均继承的原则,在现实的农村,几乎进行不下去。其原因一是“家产”观念的残存,“家产”作为一体,想让后代继承“家”的意识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直到60年代仍有很大的影响。二是无偿劳动的残存,日本农村,长子为了维持家产而无偿地为家里劳动,双亲死后,自然成为下一代的户主。在战后民法颁布之前,长子和双亲长期在一起劳动,维持着以土地为中心的“家产”,而次子、三子对于家的贡献就很小。这样,双亲如果死亡,长子、次子、三子对于财产具有同样的权利也就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其实,直到现在,长子继承这一习惯法的势力,在日本农村并没有完全消除。
          中国和日本的两种不同的“分家”制度,除对能否形成规模经济有很大影响外,可能还与社会意识形态紧密相联。如自由主义与权威主义、平均主义和非平均主义等。
          总之,分家这一家庭运行机制的不同,在中国和日本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形态。具体到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传统汉族家族而言,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体现出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与日本的传统家族形成明显的区别。汉族的家本身表现出一种纵、横双向发展的特点。日本的家只是向纵的方向发展:家的继承是以长子为核心延续的,祭祀、居住等也由长子继承——此即为本家。与此相对应的为分家,作为分家的继承人也是以分家的角色继承分家的。由此而形成的本家和分家的关系构成日本同族集团的重要基础,分家也是宗族或同族形成的内在机制。


        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3-08-0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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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英国7楼2013-08-05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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