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事很小情况复杂,但关系到个人尊严,寻求挽尊办法。我向余小姐租了一间房,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房间空置,我向余小姐表示不再续约,要求协商终止合同。在没找到下家租户的情况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约到期。十天后余小姐找到了愿意租房的张先生,当天我们商谈终止合同。一个月的房租300元,还剩20天,余小姐表示退回租金一百元,我表示不合理,我并没有对余小姐造成损失,却要承担100元的违约金,要求继续履行合约到期。由于张先生暂时没有住处,所以决定暂时住在这间房明天中午再商谈。第二天,张先生提出不租这间房,昨天向余小姐交了1000元定金,余小姐只退还了700元给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300元违约金,因张先生并不知道其中的原因,对于违约金表示认可。认为站在公正的角度,我跟余小姐合同尚未终止,余小姐无权与张先生私自谈我方租赁合同期限内另外的合同,所以无权向张先生收取定金,更不应承担违约金。若张先生应承担违约金,因张先生违约而造成我将得不到退款而继续履行合约到期,作为张先生毁约的受害者却得不到赔偿我表示疑惑。请指出我逻辑不正确的地方。或给我和张先生一个讨回公道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