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农〔2012〕1050号
关于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深化农村供电所专业化、精益化管理,加快提升服务“三农”水平,是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转变”,规范农电用工(原“农电工”,下同)管理,维护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在辽宁、宁夏公司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公司决定推广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是规范农电用工管理的有效途径。农电用工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和政策背景。目前农电用工形式多样,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劳动用工制度下存在较大用工风险,同时也制约着农电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国家配套政策等现实条件,兼顾农电员工期望和和谐社会发展方向,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由农电服务公司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明确用工主体,理顺用工关系,是有效解决农电用工问题的重要途径。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是公司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2012年,公司“两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两个转变”,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农电用工人员数量多,生产服务作业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现有的管理模式与公司构建新型管理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辽宁、宁夏公司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农村供电所业务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运作积累了实践经验,验证了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广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将供电所有关业务委托农电服务公司,转变供电所管理模式,是公司业务组织方式的有益探索,是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是创建和谐企业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制约,原农电工劳动待遇偏低,身份不确定,缺乏归属感,党团工会组织不健全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电队伍稳定。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使农电工成为农电服务公司的企业职工,建立健全其薪酬标准制度体系,提高农电工劳动待遇,完善农电工权益保障机制,拓展农电工职业生涯成才通道,增强农电工企业归属感,有利于维护农电工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农电队伍持续稳定,是创建和谐供电企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二、实施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适应发展的原则,正视农电工群体特殊历史成因,立足供电所现有人员结构和业务分工实际,结合“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在公司统一组织指导下,在供电企业与农电工直签劳动合同的省、市、县公司,稳步推进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农村供电所业务委托的工作目标是,争取利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相关省(区、市)公司理顺农电用工管理关系,明确农电用工主体,全面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