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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图我说个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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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居跳楼寻自杀,我店无故设灵堂。在万般无赖之下,特吁请广大群众,有正义感的人士帮忙转发,来引起政府的重视,本人在此感谢万分!
  各级政府、新闻媒体、社会人士:
  呈请人呼吁请求政法部门严惩肇事者,现将基本事实报告如下:
  我是新邵县酿溪镇醉仙酒楼的房东石建军,我家邻居张凌峰患有严重的精神病,2013年8月17日下午四点左右,他从自家楼房顶楼跳楼自杀身亡。第二天下午四点左右,死者家属组织100多人封锁了我的酒楼,强行停止酒楼营业,我和我父亲赶到现场后,就遭到几个肇事妇女的围攻谩骂,根本不听我解释,无故打了我两耳光。我没有反抗,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找我闹事,更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殴打我。现场得知肇事者对死者的死因并不清楚,就盲目组织100多人大闹我的酒楼,殴打我本人,这种行为依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至今已持续19天,政府及政法部门多次协调未果,由此造成我酒店不能政常营业,目前损失达10多万元。2013年8月19日,新邵县酿溪镇公安派出所组织双方第一次进行协调,调解的内容不是如何停止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调解我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理由是,事发前我组织人员维修酒楼顶层漏水,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他家人员的生活环境,加重了死者的病情,从而导致死者自杀,但对这一诉求他们并不能拿出任何证据,因此我们没有认可,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次日,当地政府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再次调解,过程中,他们改变了索赔理由,称死者不是自杀身亡,而是我们的施工人员在维修施工中未经死者及家人同意,揭了他家的瓦,张凌峰上楼,察看过程中,在四楼护栏处,失足坠楼身亡。我方不同意他们的观点,理由是:1.对方有什么证据能证实张凌峰不是自杀?没有。2.从现场勘查的情况看,张凌峰应该是跳楼自杀;3.张凌峰生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完全有可能自杀;4.公安在调查中,笔录了三个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了张凌峰自杀的详细经过。张凌峰自杀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依法我们没有赔偿义务。在确切的事实面前,对方放弃了这一赔偿理由,牵强附会地提出另一理由,称我方施工人员动了他的瓦,张凌峰在上楼察看过程中失足坠楼身亡。我方辩称:1.张凌峰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我方揭瓦对他是否构成侵权,他没有辨识能力,他上楼的目的不可能是察看揭瓦情况;2.张凌峰坠楼处系张凌峰及其家人正常的活动区域,张凌峰走到此处有多种可能的原因,查看揭瓦情况仅是其中一种可能的猜测,而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张凌峰是为查看揭瓦情况而上楼的;3.现场情况说明,张凌峰坠楼着落处离房墙有3米多远,按常理,不可能是失足坠楼;4.对方所称张凌峰在坠楼处察看过程中,攀爬到护栏,手扶此处一横置钢管,意外失足坠楼,我们认为这一事实举证不能成立,理由有:(1)他们提出这一事实举张,却没有任何证据支持;(2)察看揭瓦情况无需爬到护栏上,就能看清揭瓦的全部场景;基于上述理由,依照法律规定,我方没有赔偿义务,这次调解又没有达成协议。调解会议结束后,以何高平为首的肇事者扬言,要组织人员将我在县城正在营业的四家商场封锁,将死者尸体停放到我的酒楼里,如我方不予以赔偿,他们决不罢休。8月23日,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之下,政府、派出所、社区三方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协调,又是无果而终。8月26日,以何高平为首的肇事者果真带领上百人围攻我在大新街开设的手机卖场,严重的扰乱了我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环境。9月5日,肇事方在我酒楼搭设灵堂,我多次向政府反映,但政府至今都未制止住对方的违法行为,也未拆除肇事方在我酒楼非法搭建的灵堂,更没有对肇事方的非法行为进行打击。
  综上所述,对方以索赔为由,光天化日之下,目无党纪国法,无理取闹,封锁酒楼,殴打我人,在我酒楼搭设灵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政府部门以怕事态扩大,新邵本来就是这种民分为由,对他们的非法行为不予制止和打击。在万分无奈之下,我特呈此吁请书,呼吁请求政法部门立即对肇事者这种违法之举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严惩,还我一个公道。
  呈请人:石建军
  2013年9月6日





1楼2013-09-14 15:00回复
    一个人的记性不好,就不要去太多是非之地,因为你可能忘记你的仇人。


    3楼2013-09-1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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