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人问我:假如宋朝发生爆燃事故,致数十人死亡,政府会如何处理?我回答说:拿相关官员问责是少不了的。今人念兹在兹的问责制、引咎辞职制,其实并不是西方舶来品,也不是新鲜事物,中国古时已经形成了比较周密的制度。在宋代,如果发生大的灾害,如火患、洪涝、干旱等等,朝廷事后通常都要对政府的责任人进行处分。责任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比如因为渎职而引发火灾者、灾害发生后救灾不力者;二是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长官;三是对事故负有政治责任的政府首脑。 古代的建筑物多为竹木结构,极易着火,所以宋政府对于火政尤为重视,不但在京城与各州设立专业的消防队,而且订立了很严密的火灾问责制。制订于南宋的法律条文汇编《庆元条法事类》即规定:“诸在州失火,都监即时救扑,通判监督,违者各杖八十。虽即救扑、监督,而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芦竹草版屋三间比一间),都监、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间以上,知州准此。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这一法条我们需要先来解释一下,意思是说:州城失火,都监是救火的直接责任人,通判为监督人,二人必须立即组织消防员扑灭火患,否则都处以“杖八十”的刑罚;如果大火焚毁官私舍宅200间以上,都监与通判即使尽力救火,也要处以“杖六十”之刑;如果烧掉房屋300间以上,负有领导责任的知州也必须受罚;县城的火灾问责依照州法,问责顺序为县丞、县尉、知县。
有人说了,法条是法条,实际执行恐怕又是另一回事,你举几个例子啊?好吧,我们就以南宋孝宗朝为例,从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1187),衡州、泸州、严州、鄂州、合州、温州与临安府,先后发生过火灾,结果“逐州守臣自劾,并放罢”,这几个地方的知州(知府)都在火灾之后上书自我检讨,引咎辞职,随后他们的职务便被罢免了。又如淳熙五年(1178),兴州有一场大火,烧掉了三百余间房屋,知州杨绛因“宴饮,不亲救扑”而受弹劾,被朝廷罢官。淳熙十二年(1185),郴州失火,知州赵大人却“不行赈救,刻剥百姓”,很快便有“监司奏劾”,赵知州当然也被撤了官职。
再来看北宋的一个例子。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六月,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刘太后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一夕延燔殆尽。”不久,领玉清昭应宫判官的翰林学士宋绶被免去
有人说了,法条是法条,实际执行恐怕又是另一回事,你举几个例子啊?好吧,我们就以南宋孝宗朝为例,从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1187),衡州、泸州、严州、鄂州、合州、温州与临安府,先后发生过火灾,结果“逐州守臣自劾,并放罢”,这几个地方的知州(知府)都在火灾之后上书自我检讨,引咎辞职,随后他们的职务便被罢免了。又如淳熙五年(1178),兴州有一场大火,烧掉了三百余间房屋,知州杨绛因“宴饮,不亲救扑”而受弹劾,被朝廷罢官。淳熙十二年(1185),郴州失火,知州赵大人却“不行赈救,刻剥百姓”,很快便有“监司奏劾”,赵知州当然也被撤了官职。
再来看北宋的一个例子。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六月,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刘太后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一夕延燔殆尽。”不久,领玉清昭应宫判官的翰林学士宋绶被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