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7日,依龙镇人民政府第一次通过齐齐哈尔市市长电子信箱网上回复处理意见。
现在如实解释一下依龙镇人民政府的调查及处理意见:
1、对信访人家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人数的调查与事实不符。事实为200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信访人家庭有6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200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承包田”的原因是:奋斗村村书记梁占山不让外出务工农户种地,强行剥夺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3、“该村2002年响应县政府以地还债的号召,将农民的承包地都还了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4、“合同正在执行中,不能改变,奋斗村再无地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规定【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
5、回避奋斗村村委会成员贪污农民直补和综补等补助款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