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户口,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户口是指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称之为集体户口。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便于管理的临时性寄挂户口,这种户口大多集中在从农村考入大中专后迁入学校,毕业后没有成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人,属于从农村户口到城市户口转移的过渡户口,这个群体主要集中在95年——03年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因为之前是享受国家分配工作,落户城市政策的,之后由于公安部在03年8月7号出台了30项便民措施里的第四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所以在04年以后入学的就可以自由选择,但由于是农村人,有些不了解政策规定的,以跳出农门为荣的习惯思维,加上在办理迁移手续时,工作人员没有明确指出的情况下,还是有一部分迁入学校的,这说明在95年以前入学的可以成为城市居民,04年以后入学的户口可以留在原籍保持原来农村户口,唯独这10年里入学的,成了政策不衔接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