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莫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3年2月20日傍晚,被告人莫某伙同莫某逸、莫可某(已被判刑)密谋盗窃高压输电线路的铁塔防风拉线(牵引钢缆)出卖,并由被告人莫某和莫定逸准备好剪钳、扳手等作案工具。当天20时许,莫可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莫某逸、被告人莫某携带剪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窜到钦廉林场文利分场场部附近果山的一个高压线铁塔下,三人扭、剪用来固定铁塔的防风拉线。当钳扭到第三条防风拉线时,铁塔受力不均失去平衡而倒塌,致使架设在铁塔上的博白至合浦冲口的110KV高压输电线发生短路产生火花,烧毁山上的草木,三人见状即逃离现场。莫某逸、莫可某和被告人莫某的行为造成该高压输电线路损坏,停电累计43小时39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1300元。
2003年2月20日傍晚,被告人莫某伙同莫某逸、莫可某(已被判刑)密谋盗窃高压输电线路的铁塔防风拉线(牵引钢缆)出卖,并由被告人莫某和莫定逸准备好剪钳、扳手等作案工具。当天20时许,莫可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莫某逸、被告人莫某携带剪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窜到钦廉林场文利分场场部附近果山的一个高压线铁塔下,三人扭、剪用来固定铁塔的防风拉线。当钳扭到第三条防风拉线时,铁塔受力不均失去平衡而倒塌,致使架设在铁塔上的博白至合浦冲口的110KV高压输电线发生短路产生火花,烧毁山上的草木,三人见状即逃离现场。莫某逸、莫可某和被告人莫某的行为造成该高压输电线路损坏,停电累计43小时39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