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闺记事吧 关注:4,027贴子:38,068
  • 18回复贴,共1

大家来讨论一下,发表一下你的看法——关于旅游的一点事情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最近吧友杂货店的精灵发出了关于旅游的帖子,我也发几个我遇见过的,大家讨论一下:
案例1:
张某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已满18周岁),因为高考失利,心情不好,父母为了让他散心,报名了旅行社的北京五日游(父母因为工作原因未陪同),到了北京第三天夜里,张某在酒店房间里留下了遗书,从酒店顶楼跳下身亡。尽管有旅游意外保险,但是因为是自杀,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家长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认为导游没有及时对游客进行适当的心理开导劝解。
大家认为,在这件事情中,旅行社或者导游有无责任?
案例2:
游客李某等6人参加旅行证组织的浙江二日游汽车团,出发时所有游客是统一到万达广场集中上车,回程时李某询问导游能否在途中(汽车刚好途径李某小区门口)停车,让他们6人下车。导游称旅行社规定在哪里上车就要在哪里下车,之后游客又从顺路、便利、旅行社应该更好为游客服务等理由说服导游,在他们小区前公交车站台停车让6人下车。但是下车后李某回家路上与一辆汽车发生事故,李某左腿粉碎性骨折。
案例3:
游客陈某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前往浙江安吉的一日游,该行程中旅行社不含午餐,但是中午的时间是自由活动,让游客自行安排午餐。陈某就约了安吉的朋友在自由活动的时间去吃饭,到了集合时间陈某归队时,因为喝醉酒,陈某就对导游说不随团游览下午的景点了,要求在旅游大巴上休息。导游则带领其他游客前往景点观光。游览结束后所有游客上车乘车返回,半路在高速服务区休息时,邻座游客发现陈某脸色不对,告知导游,导游立刻安排送游客到就近医院治疗,但是最终陈某还是因为酒精中毒身亡。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认为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IP属地:江苏1楼2014-02-24 12:59回复
    讲一下法院的判决结果吧
    案例一:旅行社赔偿2万元;
    案列二:旅行社赔偿7.6万元
    案列三:旅行社赔偿21万元


    IP属地:江苏2楼2014-02-24 13:02
    收起回复
      哎呦,真坑,这还有人敢带团吗。。。


      3楼2014-02-24 18:10
      回复
        按照旅游法,案例一应该旅行社是没责任的。
        案例二导游应该坚持让游客写离团责任书。将离团后的双方责任说清楚。不过这种文书的法律效用我存疑。
        案例三,好吧…真的什么人都有…
        我真的觉得新的旅游法加重了旅行社和导游的义务与责任却没有维护他们的权利,过分保护了游客,使得游客更加肆无忌惮。
        旅游还是要买保险啊~尤其出境游,不能省钱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4-02-24 23:02
        收起回复
          前两个冤枉,但旅行社也有一点安全责任,但案例三是在高速上,是不能随便停车,从而导致延误治疗的。总之,都白干,赔了。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4-02-24 23:19
          收起回复
            晕,,,就我看来这三个案例旅行社方面都没责任啊。。。。


            IP属地:湖北6楼2014-02-25 10:06
            收起回复
              楼主是搞旅游得吗?比较关注这方面得感觉


              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4-02-25 18:11
              回复
                我觉得一酒店责任更大酒店的顶楼怎么就随便给人上去了?
                至于2旅行社负小部分责任,就应该严格死守,不让他们下车,如果下车就签免责任书!
                至于第三陪这么多我觉得挺冤枉,喝酒出现在自由活动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出现的意外一般不都是自信负责吗?旅行社的责任是没有及时发现旅客的异常,并且送往医院!但是导游也不是医生,在没有出现症状前,谁能知道是酒精中毒呢π_π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4-02-25 19:00
                回复
                  第一和第二的赔偿看来是旅行社心态是息事宁人,因为本身无责,对方又死人又骨折,官司打下去影响生意,二万当白事红包呗。第三个案赔得多,主要是当初不应把陈某一个留在车上,延病之说在此,所以报了団就是集体行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让团友私自离队。包括什么不舒服独自在车上休息的说。


                  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4-02-25 20: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