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笔迹两份鉴定结论 8年欠款至今没要回来
2004年05月31日01:41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 广平 实习记者邢阳)原九台市某煤矿矿主朱某,本以为拿着欠据就能要回钱,但对方却说欠据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她为此打了近8年官司,可钱还是没要回来。经过两次笔迹鉴定,结论截然相反。5月25日,九台市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但当庭没有宣判。欠款6万多至今未还清
5月28日,记者来到朱某家中,她说,自从1990年丈夫去世后,煤矿生意愈发惨淡,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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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在她矿上赊账买煤的人都没了踪影,现在有近30万元的欠款无法追回。1995年,因资金问题煤矿倒闭。目前,尚有杨某的欠条在手,可他却以欠条上的字不是他自己签的为由,不承认欠朱某的钱。
朱某说,1995年11月,营城煤矿劳保科工人杨某和吉林市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她的矿上以75元每吨的价格赊煤584.3吨,当时没付现款,杨某只说3个月后把煤卖出去再还款。事后朱某了解到,杨某将赊的煤以每吨1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吉林市某公司,该公司为保证杨某给付她煤款,自愿将一辆五十铃货车抵押给朱某,并表示,如果杨某不能给付煤款,她可以变卖此车折抵部分煤款。
1996年7月,杨某仍未能偿还煤款。于是杨某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据,上面写明:总欠款数为45117.50元,因此煤款原定于1996年3月底起付,未能给付,愿给3分利。欠据上有杨某的签名。后朱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杨某及作为第三人的吉林市某公司起诉至九台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立即给付所欠货款及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并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判欠款人还钱几年后又引争议
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曾向杨某下达开庭通知,1997年,法院在杨某未出庭的情况下以缺席审判判决杨某给付原告朱女士煤款44587.5元,利息损失16586.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61174元,作为第三人的吉林市某公司在抵押车辆价款数额内负连带责任。杨某在判决书下达后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未申诉,此案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用杨某每月的工资折抵欠款,共执行1.3万余元。这家公司也被判决将抵押货车在价款数额内负连带责任。但是此车目前作价只值7500元,基本处于报废状态。
2000年4月,杨某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理由为:在此次交易中他只是作为中间介绍人,没有从矿上拉走一块煤,也没有签下欠据。还表示他不清楚何时开庭,何时下的判决等等,认为此案判决程序违法,要求返还被强制执行的工资款。一份笔迹出现两份鉴定结论
2002年7月,长春市检察院向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提供杨某2000年写下字体样本、当年签下的欠据、开庭传票送达回证、及杨某签字的一张欠条做笔迹鉴定。记者在此鉴定书上看到:“送检材料上杨某的签名字迹与杨某样本上的字迹对比上有较大的差异,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不是同一人所写。”2003年3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和笔迹鉴定无法证实杨某欠款事实,向九台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九台市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3月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为此,朱某委托九台市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再次进行笔迹鉴定,此次送检材料为欠据、1995年11月20日杨某签字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法院收集的笔迹等材料。记者在该中心的鉴定报告上看到:“字迹书写均正常,特征稳定,为一人所写”;“两者在两字间的搭配、字的写法、细节运笔及连笔特征等方面均相符合,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5月25日,九台市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新闻编辑:杨光
2004年05月31日01:41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 广平 实习记者邢阳)原九台市某煤矿矿主朱某,本以为拿着欠据就能要回钱,但对方却说欠据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她为此打了近8年官司,可钱还是没要回来。经过两次笔迹鉴定,结论截然相反。5月25日,九台市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但当庭没有宣判。欠款6万多至今未还清
5月28日,记者来到朱某家中,她说,自从1990年丈夫去世后,煤矿生意愈发惨淡,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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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在她矿上赊账买煤的人都没了踪影,现在有近30万元的欠款无法追回。1995年,因资金问题煤矿倒闭。目前,尚有杨某的欠条在手,可他却以欠条上的字不是他自己签的为由,不承认欠朱某的钱。
朱某说,1995年11月,营城煤矿劳保科工人杨某和吉林市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她的矿上以75元每吨的价格赊煤584.3吨,当时没付现款,杨某只说3个月后把煤卖出去再还款。事后朱某了解到,杨某将赊的煤以每吨1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吉林市某公司,该公司为保证杨某给付她煤款,自愿将一辆五十铃货车抵押给朱某,并表示,如果杨某不能给付煤款,她可以变卖此车折抵部分煤款。
1996年7月,杨某仍未能偿还煤款。于是杨某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据,上面写明:总欠款数为45117.50元,因此煤款原定于1996年3月底起付,未能给付,愿给3分利。欠据上有杨某的签名。后朱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杨某及作为第三人的吉林市某公司起诉至九台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立即给付所欠货款及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并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判欠款人还钱几年后又引争议
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曾向杨某下达开庭通知,1997年,法院在杨某未出庭的情况下以缺席审判判决杨某给付原告朱女士煤款44587.5元,利息损失16586.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61174元,作为第三人的吉林市某公司在抵押车辆价款数额内负连带责任。杨某在判决书下达后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未申诉,此案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用杨某每月的工资折抵欠款,共执行1.3万余元。这家公司也被判决将抵押货车在价款数额内负连带责任。但是此车目前作价只值7500元,基本处于报废状态。
2000年4月,杨某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理由为:在此次交易中他只是作为中间介绍人,没有从矿上拉走一块煤,也没有签下欠据。还表示他不清楚何时开庭,何时下的判决等等,认为此案判决程序违法,要求返还被强制执行的工资款。一份笔迹出现两份鉴定结论
2002年7月,长春市检察院向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提供杨某2000年写下字体样本、当年签下的欠据、开庭传票送达回证、及杨某签字的一张欠条做笔迹鉴定。记者在此鉴定书上看到:“送检材料上杨某的签名字迹与杨某样本上的字迹对比上有较大的差异,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不是同一人所写。”2003年3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和笔迹鉴定无法证实杨某欠款事实,向九台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九台市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3月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为此,朱某委托九台市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再次进行笔迹鉴定,此次送检材料为欠据、1995年11月20日杨某签字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法院收集的笔迹等材料。记者在该中心的鉴定报告上看到:“字迹书写均正常,特征稳定,为一人所写”;“两者在两字间的搭配、字的写法、细节运笔及连笔特征等方面均相符合,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5月25日,九台市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新闻编辑: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