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公元前4世纪,孟子发展了一个“上天”的概念,其含义与“民”是如此地紧密贴合,以至于前者几乎成了后者的重义词。孟子主张统治者没有将王位传给其他人的资格,因为统治者必须为神灵和“民” 所认可。 A•C•格林翰姆(A. C. Graham)评论道:“由此出发,孟子不再提及宗教仪礼,而仅以民众认可作为上天授命的明证。” 其实与孟子同一时期的其它著作表达了更为激进的主张:“是以我有过为,而民毋过命……故我有善,则立誉我;我有过,则立毁我。” 在这些段落里,是“民”在授“命”:神权开始让位于民众的认可。 孟子表达这一认可的词汇是“民心”。杜海尔德对孟子的告诫进行了如下诠释:“对于施加刑罚,以及征敛赋税要有节制,并且要尽心使得年轻人的道德得到正确的塑造,通过这种方式,君王就能赢得民众的爱戴(即 ‘民心’)。而一旦他掌握了主动,在建立法律,发布有益的教诲,以及树立风气之时,就不会再有任何困难。”
孟子论说了律治的合法性与人民的爱戴,即人民的“心”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他到此止步了,并没有进而提倡公开的批评。然而,不久之后,“民心”的概念便被引证为大众反抗的充分理由。公元前3世纪,《管子》里的一篇文章对这一观念又加注了新的内容,使得它只能被理解为意指人民的愿望,决意,或“意志”之类:“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 在这里,已经从对批评的容忍,发展到了对反抗的赞同。 这样的思想使得反抗具有了天然合理的性质,由此而助长了实际的反抗,于是,到了那一世纪末,一个普通农夫陈涉发动了一场大众的起义而推翻了秦朝。 史学家们对此作何感想呢?依照西方人的亚洲价值观理论,中国人理当谴责引发这一动乱的那个乱世英雄,但事实并非如此。 史学家司马迁不但为这个农民写了整篇传记,还不惜篇幅引证了有关秦朝衰落起因的忆述: 陈涉,瓮牖绳枢之子,甿隶之人,而迁徙之徒也。材能不及中人,非有仲尼、墨翟之贤,陶朱、猗顿之富也。蹑足行伍之间,俛仰仟佰之中,率罢散之卒,将数百之众,转而攻秦。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天下云会响应,赢粮而景从,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