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派遣工工伤待遇赔付应依哪个城市为准?
马某入职江苏连云港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往省城南京工作。劳动中,不慎造成7级伤残。马某向单位索要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双方有争议。连云港公司说,伤残赔偿金额应参照投保地连云港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南京的公司说,马某是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应该由派遣他的连云港公司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而马某认为连云港地区的标准远远低于南京的标准,自己在南京工作,即便不执行南京的标准,至少也应该按江苏省的标准。三方争执不下,马某遂提请仲裁。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例?
<案例解析>:
本案中马某主张按较高的地区标准计发工伤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找不到具体的条文,旧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但在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江苏省工伤待遇标准在南京之下、连云港之上;马某的工伤待遇可按更高的南京的标准执行。因此,连云港劳动派遣公司与南京的用工单位应补齐马某的工伤赔偿金的差额,具体双方如何承担比例(依常理,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的比例要多一些),可按派遣协议约定或协商解决。
延伸阅读:如何按照地区标准计发工伤待遇?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被派遣劳动者要求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具有法律依据。
马某入职江苏连云港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往省城南京工作。劳动中,不慎造成7级伤残。马某向单位索要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双方有争议。连云港公司说,伤残赔偿金额应参照投保地连云港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南京的公司说,马某是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应该由派遣他的连云港公司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而马某认为连云港地区的标准远远低于南京的标准,自己在南京工作,即便不执行南京的标准,至少也应该按江苏省的标准。三方争执不下,马某遂提请仲裁。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个案例?
<案例解析>:
本案中马某主张按较高的地区标准计发工伤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找不到具体的条文,旧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但在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江苏省工伤待遇标准在南京之下、连云港之上;马某的工伤待遇可按更高的南京的标准执行。因此,连云港劳动派遣公司与南京的用工单位应补齐马某的工伤赔偿金的差额,具体双方如何承担比例(依常理,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的比例要多一些),可按派遣协议约定或协商解决。
延伸阅读:如何按照地区标准计发工伤待遇?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被派遣劳动者要求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