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将对违反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的五类情形实行责任追查
来源:晋能集团2014-05-06 17:58:03
日前,集团公司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各涉煤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省煤炭工业厅印发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做到坚决不触碰不逾越,以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在《实施细则》中,集团公司对省煤炭工业厅今年印发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逐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同时强调,各涉煤二级公司、矿井凡是在矿井生产、建设中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将对五类情形坚决实行责任追查。
“十二条红线”具体包括: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来源:晋能集团2014-05-06 17:58:03
日前,集团公司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各涉煤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省煤炭工业厅印发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做到坚决不触碰不逾越,以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在《实施细则》中,集团公司对省煤炭工业厅今年印发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逐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同时强调,各涉煤二级公司、矿井凡是在矿井生产、建设中触碰“十二条红线”的,将对五类情形坚决实行责任追查。
“十二条红线”具体包括: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