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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绑架了公安局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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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我从大连市长海县乘船回大连,在中午11点左右皮口港下船时,被张某某和在【大连市中山区综合执法局工作的, 张某】等人强行架入一台轿车,在车上他们拿出一张事先打印好的纸强迫我在上面按手印,然后又把我拉到张某某的住处,进屋十几个20岁左右的男子又强迫我在7,8张纸上签字按手印,其中一张是【财产约定】说我和张某某共向【张的二姐】张某,张某【张某某的二姐和大哥】借款286万,这样等于我借款143万,其他欠条内容不详。 和我同船的朋友当天下午2点左右向公安局报绑架案,我被张某某等人劫持到他家里,他家里来了十多个男人,怕走不脱,我隔了一天直接到大连市西岗分局报案,公安局也找张某某等人做了调查,于2013年1月24号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特别说明;张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起诉我,要求1,解除同居关系。2要我名下的2万元钱。3,要我支付我二人同居时所生育的一儿一女的生活费2000块钱。追加诉讼请求要分割我名下的房产。2013年4月18号张某某起诉法院要我归还这143万区法院不予认可。我先后到市公安局,市区检察院等单位申诉。请大家看看,我这案子是否构成绑架案?我该怎么办?我的电话15998678875
昨天也就是2014年5月13号大连晚报A23版有一个和我相似的绑架案,也是勒索钱财,公安局逮捕了犯案人,他勒索了20万法院判他3年徒刑,我被勒索了286万,公安局却给出了不予立案,难道公安局每个人学习的法律不一样吗?


1楼2014-05-14 10:58回复
    绑架罪立案标准
    2011-09-06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1649
    0绑架罪概念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绑架罪立案标准相关阅读1、专题:绑架罪2、绑架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网相关案例:W某涉嫌绑架罪,本网资深律师蒋健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相关法规: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1-11-08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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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1]68号
    【颁布时间】 2001.11.08
    【实施时间】 2001.11.08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2楼2014-05-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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