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斯的理论困境
变革中国》极其充分地展示了科斯对理解中国的热情,这对一个百岁老人来说非常难能可贵,无论如何值得我们致以最高的敬意。但正如该书的第二作者王宁所说:“读者看到这本书是由科斯教授和一位中国学者合作的产物,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本书是把科斯的经济学理论、产权理论或者是交易费用理论应用到中国的实践。抱这种希望的读者一定会大失所望,这本书并不是把科斯的经济学理论应用到中国实践”。事实也是如此,这本书更多的是描述和评论,并没有真正用科斯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发展,尤其是没有涉及新世纪开始之后中国发生的重大政治经济发展。
无须讳言,科斯的“局限”其实在“科斯定理”的讨论中早就已经体现了出来。“科斯定理”所假定的零交易费用是不现实的(只要交易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如何界定,人们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所以,一般认为“科斯定理”不过是“科斯第二定理”的铺垫。“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安排,否则,通过调整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交易成本会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
这两个定理的主题都是“产权-交易-效率”。张五常因此总结说:“科斯定理”说的是“合约的局限条件”,即产权界定及交易费用对合约的影响。张五常在1985的《中国的前途》一书里,还对“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一个机警的评论,认为按照“科斯定理”的解释,只要政府管制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运用政府管制就比运用市场更有效,可这样一来,就等于用科斯的交易成本逻辑,否定了科斯一惯主张的自愿交易有效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