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交通现状
在深圳这块只有2000平方公里、东西狭长的土地上,目前保有注册的机动车辆已超过100万辆,而且以每天300-500辆的速度在增加,加上外地车辆,数目更是惊人!而深圳的居住人口已超过千万!交通需求可想而知。
为解决机动车辆增加的道路需求,最近这些年,政府只好拓展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就只好一再退让。而现在的所谓自行车道也被立体交通(如立交桥、过街隧道、道口路牙等)切割得支离破碎,自行车只能望路兴叹了¡ ¡
这种状况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骑车人把自行车骑到机动车道上去,引发了不少悲惨的交通事故……
近期,社会各层有不少的声音在呼吁:发展多元化交通,还道给自行车。目前,深圳的华侨城、深南大道已相继建设了自行车专用道。希望深圳其他道路都能设自行车专用道,这样,多元化社会、和谐深圳才得以充分体现。
关于自行车的牌证问题
以往,自行车要合法地上路,必须申领自行车牌证。购车后,凭购车发票、使用人身份证,连同自行车一起到交警部门申领牌证,在车身上刻牌号。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自行车是否上牌由各地政府决定。2006年,《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如果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市交警部门已于2006年6月停止给自行车上牌,今后是否取消牌证管理制度、如何确认自行车的合法身份问题,市政府正在决策之中。从自行车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取消上牌是大势所趋。
自行车的通行规定n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n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n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n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n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n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市区道路左边为机动车主道,中间为机动车辅道,右边为行人、非机动车道上方为车道标志行人/非机动车道上,左边为非机动车道,右边为行人道左边主车道,中间非机动车道,右方人行道右方为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注意非机动车/行人禁行标志公路
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n应当下车推行通过;n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n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斑马线——单车、行人过街通道立交桥下的混合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可通行)人行天桥——单车可推行通过
自行车其他规定n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n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n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n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n不得醉酒驾驶。n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n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相关处罚n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n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关于汽车携带自行车问题n车顶架:高度不得超出车顶0.5米。n车尾架: (没规定)不得遮挡机动车牌号。n牵引挂车:不得超过700公斤。理论上,这车顶架上的单车已超高……后尾架若挂上单车应另做一块后号牌外挂
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n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一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裁定。
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
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是根据现行交通法规的个人理解,不具法律效力。相关法律问题,以法律条文为准。
参考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在深圳这块只有2000平方公里、东西狭长的土地上,目前保有注册的机动车辆已超过100万辆,而且以每天300-500辆的速度在增加,加上外地车辆,数目更是惊人!而深圳的居住人口已超过千万!交通需求可想而知。
为解决机动车辆增加的道路需求,最近这些年,政府只好拓展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就只好一再退让。而现在的所谓自行车道也被立体交通(如立交桥、过街隧道、道口路牙等)切割得支离破碎,自行车只能望路兴叹了¡ ¡
这种状况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骑车人把自行车骑到机动车道上去,引发了不少悲惨的交通事故……
近期,社会各层有不少的声音在呼吁:发展多元化交通,还道给自行车。目前,深圳的华侨城、深南大道已相继建设了自行车专用道。希望深圳其他道路都能设自行车专用道,这样,多元化社会、和谐深圳才得以充分体现。
关于自行车的牌证问题
以往,自行车要合法地上路,必须申领自行车牌证。购车后,凭购车发票、使用人身份证,连同自行车一起到交警部门申领牌证,在车身上刻牌号。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自行车是否上牌由各地政府决定。2006年,《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如果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市交警部门已于2006年6月停止给自行车上牌,今后是否取消牌证管理制度、如何确认自行车的合法身份问题,市政府正在决策之中。从自行车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取消上牌是大势所趋。
自行车的通行规定n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n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n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n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n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n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市区道路左边为机动车主道,中间为机动车辅道,右边为行人、非机动车道上方为车道标志行人/非机动车道上,左边为非机动车道,右边为行人道左边主车道,中间非机动车道,右方人行道右方为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注意非机动车/行人禁行标志公路
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n应当下车推行通过;n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n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斑马线——单车、行人过街通道立交桥下的混合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可通行)人行天桥——单车可推行通过
自行车其他规定n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n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n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n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n不得醉酒驾驶。n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n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相关处罚n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n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关于汽车携带自行车问题n车顶架:高度不得超出车顶0.5米。n车尾架: (没规定)不得遮挡机动车牌号。n牵引挂车:不得超过700公斤。理论上,这车顶架上的单车已超高……后尾架若挂上单车应另做一块后号牌外挂
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n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一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裁定。
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
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是根据现行交通法规的个人理解,不具法律效力。相关法律问题,以法律条文为准。
参考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