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东京审判》的不足和硬伤
电影中梅汝璈、向哲浚酒馆叙谈是胡编。在影片中,曾出现中国法官梅汝璈与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在一家日本小酒馆里公开交谈的镜头。从法律上而言,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与检察官彼此需要互相回避,更不能在公开场合进行涉及案件的谈话。梅汝璈、向哲浚私下有所接触自当别论,但像影片中这样公开商量案件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特别要指出的是,据当年参加东京审判的有关人员介绍,日本投降后,盟军为防止盟军人员遭到日本人的暗算或毒害、谋杀等不测发生,一律禁止盟军人员进入日本人经营的小酒馆、茶坊等场所。据至今尚健在的当事人、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处英文翻译、中国检察官办事处秘书高文彬先生回忆:盟军还在日本酒馆外悬挂牌,上面写着“off limits to allied personnel”(盟军人员禁止入内)。而且,高文彬先生还亲眼目睹美军宪兵(MP),经常在大街小巷来回巡视督察。有时他们还会对一些规模稍大些的酒馆进行临时抽查,主要是察看是否有盟军人员违规进入日本人经营的酒馆饮酒。一旦发现违规者,一律给予惩处。高文彬先生称:美军宪兵从外貌分辨日本人和中国人还比较困难,所以他们检查的主要还是美国人。但是,中国属于盟国,故而也必须遵守相关禁令与规章。作为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梅汝璈、向哲浚对盟军当时的规定当然不会不知情,自然更不会“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所以,梅汝璈、向哲浚即便有过各种谈话包括磋商案情,但也绝对不会在日本的小酒馆里。
电影中记者与法官的关系缺乏法律常识。影片中朱孝天所饰演的《大公报》记者肖南自始至终如影子般跟随在梅汝璈左右。按法律常规,法官与媒体记者应保持距离,主要是为了防止媒体的道义审判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法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媒体接触,这是常识。
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法官与媒体的接触虽未像现在这样严格,但像海牙的国际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南庭)等国际审判机构却一向有规定,从未发生过法官私自与媒体记者接触的情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当不例外。一般而言,包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内,都是新闻秘书对外发布情况,与会记者照相后即离去在外面等候。到休息时间(tea break),方可前去领取资料,但领毕后应立即离开。至于像影片中《大公报》记者肖南将梅汝璈带至日本人开的小酒馆,那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
是“court”还是“tribunal”?影片《东京审判》的法庭辩护中曾多次出现“court”一词,这不仅是法律上,也是语言上的一个差错。当时在实际中使用的是“tribunal”一词,我们从倪征噢、高文彬当年在东京留影的背景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指示牌上写着:“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ar east”而非“international military court far east”。
电影中描写梅汝璈法官的“细节”失实。影片中,有关各国法官讨论对东条英机等日本战犯是否判处死刑。法国法官柏奈尔反对死刑,认为死刑不应在文明的国度存在。梅汝璈加以驳斥时,在这种严肃的国际场合,又是在讨论文明的时候,摔杯子实属不文明之举。以梅汝璈的身份,至少也是失礼的。特别是讨论结束后,梅汝璈说:“现在我们开始投票吧。”梅汝璈显然是“越俎代庖”。从法律程序上来讲,这句话应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卫勃说出,而非梅汝璈。作为著名的法学家、代表中国的法官,影片中的梅汝璈的“表现”是有失水准的。《东京审判》创作人员表示:“在拍摄中尽量以写实的手法去还原历史,包括重现当时的历史环境和历史。”细节的失真直接影响到历史的“还原”。说到细节“失真”,再来看向哲浚在影片关键的一场戏中和梅汝璈的一段对话:
向哲浚:你以为这样就能以死明志吗胡扯,我看你整个就是个懦夫,你这么感慨就能够感天动地吗?你这么发发脾气、发发牢骚,那些法官就会站在你这一边吗?行动,拿出你的行动来,我们湖南有句老话,只要你打不死老子,老子就会站起来,
电影中梅汝璈、向哲浚酒馆叙谈是胡编。在影片中,曾出现中国法官梅汝璈与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在一家日本小酒馆里公开交谈的镜头。从法律上而言,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与检察官彼此需要互相回避,更不能在公开场合进行涉及案件的谈话。梅汝璈、向哲浚私下有所接触自当别论,但像影片中这样公开商量案件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特别要指出的是,据当年参加东京审判的有关人员介绍,日本投降后,盟军为防止盟军人员遭到日本人的暗算或毒害、谋杀等不测发生,一律禁止盟军人员进入日本人经营的小酒馆、茶坊等场所。据至今尚健在的当事人、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处英文翻译、中国检察官办事处秘书高文彬先生回忆:盟军还在日本酒馆外悬挂牌,上面写着“off limits to allied personnel”(盟军人员禁止入内)。而且,高文彬先生还亲眼目睹美军宪兵(MP),经常在大街小巷来回巡视督察。有时他们还会对一些规模稍大些的酒馆进行临时抽查,主要是察看是否有盟军人员违规进入日本人经营的酒馆饮酒。一旦发现违规者,一律给予惩处。高文彬先生称:美军宪兵从外貌分辨日本人和中国人还比较困难,所以他们检查的主要还是美国人。但是,中国属于盟国,故而也必须遵守相关禁令与规章。作为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梅汝璈、向哲浚对盟军当时的规定当然不会不知情,自然更不会“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所以,梅汝璈、向哲浚即便有过各种谈话包括磋商案情,但也绝对不会在日本的小酒馆里。
电影中记者与法官的关系缺乏法律常识。影片中朱孝天所饰演的《大公报》记者肖南自始至终如影子般跟随在梅汝璈左右。按法律常规,法官与媒体记者应保持距离,主要是为了防止媒体的道义审判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法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媒体接触,这是常识。
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法官与媒体的接触虽未像现在这样严格,但像海牙的国际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南庭)等国际审判机构却一向有规定,从未发生过法官私自与媒体记者接触的情况。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当不例外。一般而言,包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内,都是新闻秘书对外发布情况,与会记者照相后即离去在外面等候。到休息时间(tea break),方可前去领取资料,但领毕后应立即离开。至于像影片中《大公报》记者肖南将梅汝璈带至日本人开的小酒馆,那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
是“court”还是“tribunal”?影片《东京审判》的法庭辩护中曾多次出现“court”一词,这不仅是法律上,也是语言上的一个差错。当时在实际中使用的是“tribunal”一词,我们从倪征噢、高文彬当年在东京留影的背景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指示牌上写着:“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ar east”而非“international military court far east”。
电影中描写梅汝璈法官的“细节”失实。影片中,有关各国法官讨论对东条英机等日本战犯是否判处死刑。法国法官柏奈尔反对死刑,认为死刑不应在文明的国度存在。梅汝璈加以驳斥时,在这种严肃的国际场合,又是在讨论文明的时候,摔杯子实属不文明之举。以梅汝璈的身份,至少也是失礼的。特别是讨论结束后,梅汝璈说:“现在我们开始投票吧。”梅汝璈显然是“越俎代庖”。从法律程序上来讲,这句话应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卫勃说出,而非梅汝璈。作为著名的法学家、代表中国的法官,影片中的梅汝璈的“表现”是有失水准的。《东京审判》创作人员表示:“在拍摄中尽量以写实的手法去还原历史,包括重现当时的历史环境和历史。”细节的失真直接影响到历史的“还原”。说到细节“失真”,再来看向哲浚在影片关键的一场戏中和梅汝璈的一段对话:
向哲浚:你以为这样就能以死明志吗胡扯,我看你整个就是个懦夫,你这么感慨就能够感天动地吗?你这么发发脾气、发发牢骚,那些法官就会站在你这一边吗?行动,拿出你的行动来,我们湖南有句老话,只要你打不死老子,老子就会站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