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稼祥2013年的新著《公天下:多中心治理与双主体法权》,是他思考二十载、历时三载所完成的书。本文的目的是评论该书的基本逻辑,本文也是将进一步讨论细节逻辑的下一篇文章的导论。对该书的批评不涉及规范问题,我对吴稼祥的规范愿望毫无疑义,这里要批评的是该书的实证认识和技术含量。
“公天下”的本意有两层,一是孔子《礼记》里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传贤而不传子”的“王天下”;二是姜子牙《六韬》里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即姜太公在说服周文王时强调的讲仁义道德的“家天下”。吴稼祥的“公天下”当然不是指“王天下”和“家天下”,而是指“公天下”本意之外的“民天下”。该书一开篇所说的“公天下”与“大一统”的“二律背反”其实是一种误读,因为孔子《礼记》里的“公天下”和“小康”都可以是“大一统”的。所谓的“疑似二律背反”其实是在急于用“民天下”去取代“公天下”的原意时才出现的。
“公天下”的本意有两层,一是孔子《礼记》里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传贤而不传子”的“王天下”;二是姜子牙《六韬》里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即姜太公在说服周文王时强调的讲仁义道德的“家天下”。吴稼祥的“公天下”当然不是指“王天下”和“家天下”,而是指“公天下”本意之外的“民天下”。该书一开篇所说的“公天下”与“大一统”的“二律背反”其实是一种误读,因为孔子《礼记》里的“公天下”和“小康”都可以是“大一统”的。所谓的“疑似二律背反”其实是在急于用“民天下”去取代“公天下”的原意时才出现的。